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通用3篇)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1
客戶姓名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移動電話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代理人電話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銀行信息欄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咨詢電話__________
交易內容
客戶確認:本人已詳細閱讀本確認單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關大額存單開立、兌取等相關條款內容。
客戶簽章: 銀行簽章:
日期: 日期:
請認真閱讀本確認單背面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本確認單一式三聯,第一、二聯銀行留存,第三聯客戶留存。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
一、 名詞釋義
1、 個人大額存單:指中國光大銀行(我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赊k理提前兌取、凍結、開立存款證明和質押等業務。個人大額存單納入存款保險制度保障范圍。
2、 交易日期:指客戶(持有人)和銀行(發行人)交易確認(簽署本確認單)的日期。即為銀行發行個人大額存單產品的發行期內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開始計算產品規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戶開立本大額存單時確定的產品到期日。
5、 實際到期日:指產品終止,銀行支付個人大額存單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兌取日和產品最后到期日在內的產品實際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戶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稅收規定
本產品中銀行不承擔代客戶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但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三、 個人大額存單開立
1、 客戶在我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實名開立我行借記卡,已開立我行陽光卡的客戶無需另行開立賬戶,使用已有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即可。陽光卡為個人大額存單業務的唯一交易載體,客戶憑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各項業務。
2、 交易日,客戶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行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認購業務。產品收益起始日,陽光卡內自動生成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用于記錄客戶持有的個人大額存單種類、數量及相應權益變動情況。
3、 個人大額存單采用預約購買的方式,客戶在發行期內認購,認購起點金額最低為人民幣20萬元,認購數量需為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客戶賬戶扣款。
4、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將交易日至產品收益起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按產品收益起始日的掛牌活期儲蓄利率結息并代扣利息稅(如有)后轉入客戶的活期賬戶。
四、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
1、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包括到期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兩種方式。
2、 個人大額存單的到期還本付息是指:到期還本付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相關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3、 個人大額存單的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有關利息由我行系統在付息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付息的頻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計算;本金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4、 個人大額存單標準款為到期還本付息方式。
5、 個人大額存單月息寶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付息頻度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兌取
1、 提前兌取是指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網點柜臺或電子渠道兌取未到期個人大額存單,并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提前兌取分為全部提前兌取和部分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2、 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可于個人大額存單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陽光卡到我行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3、 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并在提前兌取時和相應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兌取部分利息將從本次兌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請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申請提前兌取金額需為人民幣1萬元整數倍,需保證提前兌取后個人大額存單存續金額滿足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最低認購起點金額人民幣20萬元,否則,持有人不得申請辦理部分提前兌取,僅可辦理全部提前兌取。
六、 免責
1、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持有人賬戶扣款時,由于持有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客戶賬戶凍結或其他由于客戶及客戶賬戶非正常狀態下導致扣款失敗的,銀行不承擔責任。
2、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知客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3、 由于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不承擔責任。
4、 由于銀行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或延遲資金支付等交易的,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5、 本條款指定的資金賬戶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則銀行將依有權機關的要求對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終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戶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終止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將由客戶承擔,銀行有權將此損失從客戶的資金賬戶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條款而引致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銀行營業場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 確認單的生效及終止
1、 本確認單在客戶簽字、銀行蓋章之日起生效;本確認單的終止日為產品實際到期日。
2、 如產品持有人在產品發行期內進行了增加或減少持有金額的操作,則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確認單均視為自動終止,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持有金額以客戶(持有人)、銀行(發行人)雙方在產品發行期間最近一個交易日簽訂的確認書中的最終確認金額為準。
3、 如產品發行期內,在銀行營業網點認購大額存單產品后,又通過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產品變更或終止該筆大額存單產品;或客戶通過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后,又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變更了該筆交易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額等)的,則以客戶、銀行雙方在最近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的內容為準。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戶: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2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3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ǘ┗馂、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ㄋ模┍╋L、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叵、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ㄒ唬┑卣、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ǘ└傎悺y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時間;
。ㄈ├帽kU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ㄋ模{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車輛;
。ㄎ澹┍kU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匀荒p、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ǘo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ㄈ┤斯ぶ苯庸┯、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ò耍┰谘图芭艢馔不蜻M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ň牛┍kU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ㄊ┍槐I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赐侗r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ǘ┌赐侗r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ㄈ┰谕侗r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ㄋ模┩侗\囕v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 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