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合同條款的承諾(精選3篇)
執行合同條款的承諾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與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的地方法規不相抵觸的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條件下,簽訂本承諾書。
第二條、培訓承諾期限
自本承諾書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年內本承諾期滿為止。
第三條、培訓費用的支付
1、培訓費用是指有支付憑證的費用,包括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差旅費等。
2、在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進行各類培訓所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支付。
3、合同解除培訓費用的支付
1)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承諾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2)乙方因違返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工作期間表現不佳者,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承諾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3)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企業因經濟原因需要裁員等),乙方無需支付培訓費用;
4)本承諾期滿,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培訓費用;
第四條、履行培訓義務
1、乙方接受培訓后,要將培訓期間所取得的文件及培訓資料交于甲方有關部門存檔;
2、乙方要將接受培訓所取得的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交甲方有關部門存檔;
3、乙方要將培訓期間學得的知識及時轉達給甲方的有關人員;
第五條、本承諾在履行當中,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爭議,本著互相協商的原則。如有不可解決的爭議,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節器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本承諾書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承諾書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新規定為準。
第八條、本承諾收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第九條、本承諾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執行合同條款的承諾 篇2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時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 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執行合同條款的承諾 篇3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