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范本(精選3篇)
處罰決定范本 篇1
一、二分部、梁場、運架隊:
一、概況20xx年3月15日南昌質監站安全質量大檢查中,檢查發現一分部林華民隊施工的夢山特大橋60#墩承臺存在諸多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工區領導及相關部室人員在局指交班會上做了書面檢討,給我工區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具體問題如下:1.60#墩承臺頂部、底部鋼筋下料尺寸不符合設計要求,長短不一,焊接長度及焊縫不符合規范要求,彎折角度不準確,焊接鋼筋不同軸;2、樁頭鑿除不規范,樁頭不平整,保護層破壞嚴重,伸入承臺不足10cm; 3、鋼筋彎鉤彎折不標準,達不到90度彎鉤的規范要求;4、綁扎鋼筋間距不均勻;5、砂漿沒有進行沖洗清理,泥漿污染鋼筋;6、承臺模板沒有進行清理打磨,表面不干凈。
二、原因分析1、現場監控分工不清,責任不明;2、現場技術員技術水平低,責任心不強,監控力度差,對現場施工作業班組管理不力,任憑作業班組隨意操作。2 3、落實力度差,現場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4、只注重進度,忽視了“安全第一,質量至上”管理理念。
三、整改和保證措施
(一)、針對南昌監督站檢查發現的問題,一分部要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學習,重溫各種安全質量方針、質量控制規范及標準,大力提升員工質量意識,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舉一反三,落實整改到位:
(二)、保證措施1、必須加強鋼筋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控制,不合格的鋼筋等材料杜絕進入施工現場;2、加大檢查和監控力度,現場檢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隱患的,杜絕進入下道工序,整改必須徹底;3、質量至上不是一句口號,必須確保安全質量的前提下追趕進度;4、嚴格施工程序,杜絕無章蠻干。
四、處理決定為嚴格貫徹執行公司、萍鄉指揮部及局指質量方針和目標,從而使各分部管理人員及作業班組員工提高認識,在實際工作中樹立牢固的質量意識,經工區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此起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對林華民施工隊罰款20xx0元;
2、對一分部經理狄振東罰款500元3;對一分部總工鄧力國罰款500元;
4、對現場技術員駱強罰款500元;
5、對工區安質部部長孟凡斗罰款500元;
6、對工區施技部部長陳思念罰款500元;
7、對工區總工聶長武罰款 元
8、對工區常務副經理何佩軍罰款 元3 上述對林華民罰款在借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人罰款由財務在本人工資款中扣減。
此通報!
五標二工區
二Oxx年四月一日
處罰決定范本 篇2
由于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胡沖及大區總監姚健工作失誤,導致產品跨區銷售到其他區域,造成客戶經濟損失,對公司和客戶后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以后提高各部門工作的效率,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一致決定:對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胡沖1000元人民幣處罰、大區總監姚健500元人民幣處罰以示警告,將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資扣除。
特此通知!
佛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處罰決定范本 篇3
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富良;住所:干窯鎮范涇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嘉善縣干窯鎮范涇村的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經查:1.該公司食堂現場不能提供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員工就餐服務;2.該公司食堂從業人員現場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為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從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開設食堂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獲,現場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服務,2名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在進一步地調查取證中發現,當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的收據或發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進貨臺賬,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制度。案發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經營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證》。至案發,因證據不充分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貨值金額無法認定,當事人在食堂經營期間未向職工收取就餐費用,無違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善市監干告〔20xx〕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辯稱企業食堂不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進行健康體檢并且可提供健康證明。本局經復核認為企業食堂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從事餐飲服務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食堂從業人員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工作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國庫:縣支金庫,地址:嘉善縣魏塘街道解放東路1-8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善縣人民政府或者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嘉善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