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決定(精選9篇)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1
工商 字( )第 號 :你(單位)向我局提出的 申請,符合 規定,我局決定準予你(單位)申請,并將在三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 經 辦 人:執法證號:電 話: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名)
本通知書一式三份:申請人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一份。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2
編號: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請。
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
的規定,決定準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請按下列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
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
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
運輸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
請于 年 月 日去 領取(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并于 年 月 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然后辦理相關手續。 在確定的時間內未按許可要求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的,將撤銷本行政許可。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3
編號: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請。
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的規定,決定準予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請按下列要求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經營范圍:
車輛數量及要求:
客運班線類型:
請于 年 月 日去 領取(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于 年 月 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然后辦理相關手續。在確定的時間內未按許可要求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的,將撤銷本經營許可。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4
文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被許可人姓名或者名稱):
你(你單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本機關(或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審查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的_____(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經調查核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_____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情形(寫明依法應予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撤銷行政許可,依法應予賠償的,同時寫明)
請你(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_____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_____(本機關或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如本決定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則應抄送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司法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5
:
你(你單位)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取得的______________ (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 )行政許可,本機關在檢查中發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____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____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______________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6
上海眾師事務所:
你單位于20xx年5月19日經本機關審查決定準予行政審批取得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經調查核實,該項行政審批現屬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xx年4月28日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注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專用章)
xx年5月8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7
:
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經組織有關評審員和技術專家對你單位進行現場評審,確認存在以下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不予實驗室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如不服本決定,可于受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知。
存在問題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8
( )食藥許不決[ ](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申請,因(不予許可的具體理由)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9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你單位申請 ,經依法審查,基本符合 有關規定的條件、標準,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 注: 填寫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條款,不需填寫具體內容。告知所給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如核發許可證、變更事項…等。
許可的內容應當與申請人申請的內容一致;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專用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