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職的處理決定(精選3篇)
工作失職的處理決定 篇1
集團各單位:
集團洪澤財務部財務主管孫立玲、出納程玲玲未按集團資金支付財務審批流程,在工作中出現將公司應付款項90萬實際支付了115萬的嚴重工作事故,這一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條款,即日起解除兩人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此后其任何個人行為均與本公司無關。同時,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訴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鑒于以上處理決定,公司安排林琪英暫停在洪澤對孫立玲的財務工作交接,留崗待交。
集團副總裁徐韻,在此次洪澤財務人員嚴重工作事故中負有管理失察責任,公司決定,取消公司授予其的50萬期權作為處罰。
希集團財務人員要引以為戒,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嚴謹認真,思想上加強財務工作風險防范意識,從行動上加強對財務各項審批流程的學習和執行,避免出現類似事件。同時集團全體員工要以此進行深刻反思,在各自崗位上認真負責,加強學習,提高自己工作的職業化水平,在各項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流程,以公司利益為重。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安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二Oxx年五月十一日
工作失職的處理決定 篇2
各黨支部、村民委員會,鎮直各單位:
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提高村干部計劃生育責任意識,對政策內懷孕孕情消失對象,實行逆向查找原因,對孕情跟蹤責任人根據“村為主”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具體處理如下:
1、三合村高頭戶組:任本占、王德珍夫婦x6年5月政策內懷孕二胎,于x6年12月29日自流,查無實據。經研究決定,給予孕情跟蹤責任人即村兩委包組干部任本和同志罰款500元處理,同時予以通報批評。
2、xx村周東組:夫婦x6年11月政策內懷孕二胎,于x6年12月25日人流,經查情況屬實。經研究決定,給予孕情跟蹤責任人即村兩委包組干部謝部連同志罰款x元處理。
中共xx縣xx鎮委員
xx縣xx鎮人民政府
x年元月二十五日
工作失職的處理決定 篇3
被舉報人:北京易始通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6、28、30號2幢13層28號B1508。
法定代表人:周資通,執行董事、經理。
被舉報人:久盟投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門外藥王廟(計量廠糧店)平房8號。
法定代表人:喬希,執行董事、經理。
近期,本機關收到舉報材料,反映在北京市海淀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交通委員會)“海淀區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被舉報人北京易始通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始通達公司”)、久盟投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盟投資公司”)涉嫌惡意串通。經審查,被舉報項目為北京市海淀區區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本機關管轄,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舉報信稱:一、高價中標,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國家建設資金。被舉報項目招標控制價為3138.3953萬元,20xx年12月14日中標公示顯示,被舉報人易始通達公司以3138萬元的高價中標,與招標控制價僅差0.3953萬元,降價率是控制價的0.01%。政府采購采用招投標規程,就是為了選擇優中選優,價中選廉,卻選擇高價中標,有理由對此是否有內幕交易提出質疑并舉報。二、夫妻開店,涉嫌圍標串標,違反招標投標法。易始通達公司是劉越出資1000萬元于20xx年8月17日成立的公司,久盟投資公司是由史洪偉出資1000萬元于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公司,兩家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史洪偉與劉越已證實是夫妻關系,兩家公司是一家人的夫妻店操控模式。史洪偉不僅是久盟投資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也是易始通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兩家公司實際均為史洪偉、劉越夫婦控制。三、壟斷市場,僅低于采購預算1-2萬的價格中標北京市公共自行車項目,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涉嫌侵吞國家建設資金。三年多以來,易始通達公司通過合謀串標圍標,已逐步壟斷北京公共自行車項目市場。綜上所述,上述兩家圍標企業不僅傷害其他合法投標人權益,更是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議將被舉報項目中標結果作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
采購人北京市海淀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交通委員會)稱: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代理招標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4日確定中標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通報了評審專家相關評審過程和意見及中標結果、并確認其合法有效,采購人表示認可。
被舉報人易始通達公司稱:一、關于“高價中標,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國家建設資金”。被舉報項目招標采用綜合評分辦法進行評審,投標報價僅是評標參考因素之一,還須結合其他各項評分要求綜合評審才是最終評分結果,僅僅因為報價高就指控完全是無稽之談。二、關于“夫妻開店,涉嫌圍標串標,違反招標投標法”。周資通為法定代表人并擔任董事長實際控制公司,周資通和賈崟為股東,亦為實際出資人。舉報信中提到的其他人員和公司與易始通達公司無任何法律關系,關于易始通達公司由其他人實際控制的內容絕非真實情況。此次參加被舉報項目投標過程中,依法獨立參與了投標工作,未有與舉報信中所提其他公司及人員串通投標等違反規定的情況,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三、關于“壟斷市場,接近采購預算中標,擾亂秩序,涉嫌侵吞國家建設資金”。北京市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自20xx年發展至今已有11個區縣開展了該項目建設工作,并有4家公司參與其中,易始通達公司只負責實施了其中6個區縣的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建設工作,并非獨家壟斷實施全市建設,指控毫無道理。綜上,舉報內容并非真實情況,完全無中生有。
被舉報人久盟投資公司稱:久盟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喬希,股東為史洪偉,與易始通達公司及非本公司人員沒有任何關系,不存在與其他公司就被舉報項目進行任何私下串標、圍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供應商有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稱:我公司一直獨立參與公共自行車項目招標工作,并無與其他公司串標的情況存在。
經調查,本機關查明:
20xx年11月23日,采購人北京市海淀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交通委員會)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發布北京市海淀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交通委員會)“海淀區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建設項目”招標公告,項目編號TC1508HA1,預算金額3138.3953萬元人民幣,采購內容為海淀區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建設,具體為在海淀區范圍內設置160個公共自行車站點、投放5000輛自行車,并配套符合招標要求的設備及軟件,評審方法為綜合評分法。20xx年12月14日,被舉報項目投標截止、開標、評標,被舉報人易始通達公司、久盟投資公司等4家供應商按時遞交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推薦易始通達公司為第一名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標金額3138萬元。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易始通達公司20xx年8月17日成立,系由劉越一人出資100萬元的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為周資通,劉越擔任監事;20xx年4月20日變更為劉越一人出資550萬元;20xx年5月29日變更為劉越一人出資1000萬元;20xx年10月22日投資人和股東由劉越一人變更為周資通、賈崟二人,企業類型變更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變更為賈崟,劉越不再擔任監事職務。久盟投資公司原為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華寶天越(北京)貿易有限公司,系由史洪偉一人出資10萬元的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為史洪偉,周資通擔任監事,法定代表人為史洪偉;20xx年3月29日變更為史洪偉一人出資100萬元;20xx年1月11日企業名稱變更為久盟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史洪偉一人出資600萬元,執行董事、經理由史洪偉變更為喬希,監事由周資通變更為史洪偉,法定代表人由史洪偉變更為喬希;20xx年4月15日變更為史洪偉一人出資1000萬元;20xx年5月14日,企業名稱變更為久盟投資公司。
以上事實,有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等在案佐證。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
關于舉報材料反映“高價中標,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國家建設資金”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34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52條規定,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本案中,被舉報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并非決定中標結果的評分因素,該舉報事項缺乏依據。
關于舉報材料反映“夫妻開店,涉嫌圍標串標,違反招標投標法”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8條和25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本案中,易始通達公司和久盟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周資通、喬希并非同一人,現有證據不足以表明兩家供應商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或者惡意串通情形,該舉報事項缺乏依據。
關于舉報材料反映“壟斷市場,僅低于采購預算1-2萬的價格中標北京市公共自行車項目,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涉嫌侵吞國家建設資金”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3條、59條和7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的執行情況;(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本案中,該舉報事項不屬于本機關政府采購監管職責范圍,本機關依法不予處理。
綜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59條和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舉報缺乏依據,駁回舉報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財政局
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