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總結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注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征,醫生因此而被準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并加以選擇!半m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绷硪环矫,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并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并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里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鑒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準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注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并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準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夺t師注冊暫行辦法》第7條第2、3款規定:重新申請注冊……還應提交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2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采用復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夺t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于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