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協議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六)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伙人分別為可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