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托管協議集錦(精選3篇)
資產托管協議集錦 篇1
本協議由[ ]公司和[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鑒 于:
1. [ ]有限公司(“[甲方]”)是經 [ ] [ ]年[ ]月[ ]日批準,并經[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組建的一間[ ] 公司;
2. [ ]有限公司(“[乙方]”)是經 [ ] [ ]年[ ]月[ ]日批準,并經[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組建的一間[ ] 公司;
3. 乙方根據其公司合同、章程的規定合法擁有的 [ ]資產(“目標資產”);
4. 雙方同意乙方將其擁有的目標資產委托甲方管理,甲方將作為前述資產的管理人,以[ ]的代理乙方行使相應的管理權利,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
基于此,甲方、乙方就目標%資產托管事宜,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 協議雙方
[ ]有限公司(“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乙方”)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定義和釋義
2.1 在本協議(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詞語表示如下含義,根據文意所需另有規定的除外:
2.1.1“本協議”指由甲方與乙方于二○○ 年[ ]月[ ]日在[ ]簽署的《資產托管協議》及根據雙方協商對《資產托管協議》作出的書面修改或變更;2.1.2“目標資產”指乙方交由甲方托管的資產;
2.1.3“保證及承諾”指甲方或乙方在本協議及附錄中所作出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2.2 本協議中所指的任何附錄及附件是指本協議內的附錄及附件,除非另有所示,這些附錄及附件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3.1“托管目的”:本協議項下甲方受托管理目標資產的目的是:為雙方共同利益,在有關資產轉讓的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前(可根據具體事由),管理目標資產并行使與目標資產相關的相關權利。
4.1 “托管權限”: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股權的權限為:根據乙方的書面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管理并行使部分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等。同時,甲方有權在本協議所規定的托管權限內,指定其認為適當的第三人行使該等權利。4.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轉讓目標資產或促使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三、 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
3.1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組建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2 本協議是在甲方的權力范圍內、并經其正式授權而簽訂的,對其構成合法的、有效的約束力,且該義務可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予以強制執行;
3.3 本協議不違反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亦不違反甲方的公司章程或對其或其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文件;
3.4 甲方已獲得訂立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授權、同意、許可、登記或其他應有的條件且此授權、同意、許可、登記或其他應有的條件仍為有效。
四 、資產托管
4.1 甲方將作為目標資產的管理人,以其自身名義代理乙方行使相應的資產管理權利,履行相應的資產管理義務。
4.2 甲方依善良管理人的原則管理目標資產。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乃基于乙方之委托,持有托管資產及資產上產生之所有收益。甲方同意依乙方不時之書面指示,以乙方擬采取之方式處置所持有之資產及收益;
5.2 甲方應依乙方要求,出席公司股東會議及其他資產持有人應參加之會議,并依乙方事先之書面指示在前述會議上行使投票權。若乙方事先沒有做出書面指示,甲方依其應有之謹慎盡職行事。依乙方之要求,甲方應簽署必要的文件,以使乙方、或其代表人、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代替甲方在有關會議上投票;
5.3 甲方應將其作為管理方而獲得之信息提供給乙方;
5.4 未經乙方之書面指示,甲方無權行使任何托管資產的處分權利。該等處分權利包括轉讓、贈予、抵押和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證。如有違反,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5 甲方在行使托管權過程中如出現損害乙方利益或[ ]利益行為或違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時,乙方有權制止并要求甲方予以糾正。如甲方因遵循乙方指示行使管理權利而使乙方利益蒙受損害,甲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5.6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資產托管費。
六、托管費及費用負擔
6.1 因本次資產托管,乙方應每年[ ]向甲方支付資產托管費人民幣 萬元。
6.2除本協議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簽署前所涉資產托管的審計、評估、政府費用及其他費用由協議雙方各自承擔。
6.3本協議簽署后因執行本協議及其附件而發生的政府費用、法律費用或交易費用由協議雙方分別各自承擔。
6.4本協議各方應各自承擔因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而產生的應由其承擔和繳納的稅收。
七、 保密義務
7.1協議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與本次資產托管無關的任何其他方泄露與本次資產托管有關的任何信息,除非: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準、備案的手續,或為履行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或聲明與保證需向第三人披露;
(2) 因法律要求或為遵守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發出的強制要求而需做出的披露;
(3) 向各自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披露本協議或有關合作企業的資料,以取得專業意見;
7.2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所涉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但因本協議10.1條的規定披露信息的,不受保密義務的約束,且協議雙方同意:各自促使其董事及職員對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及本次資產托管有關的事項嚴格保密;
7.3 信息披露費用和保密費用由承擔披露義務和保密義務的本協議雙方各自負擔。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抗拒的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宣布或未宣布的直接影響本次資產托管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總動員;
(2) 直接影響本次資產托管的.地震、臺風、洪水、颶風等;
(3) 直接影響本次資產托管的國內外騷亂;
(4) 本協議簽署后至資產托管完成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出現新的規定或變化,從而使本協議的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符,并且協議雙方無法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就本協議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
8.2本協議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并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直至本協議終止;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三十日以上時,乙方有權在任何時候以書面方式通知終止本協議。甲方收到該通知后,本協議應即時終止,但其終止不影響協議一方對于另一方因以前違反本協議之行為而產生或享有的權利。
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快將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協議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十日內,向協議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由時間發生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九、違約與賠償
9.1 因甲方在行使托管權時的故意或過錯致使乙方資產或資產相關的權益蒙受損失,甲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經濟賠償;
9.2 協議一方未有或延遲行使其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構成對其先期有關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協議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任何特定違約行為,不影響其對另一方任何其他違約行為的追究權利;協議一方單次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并不排除其再度行使有關權利或補救措施;協議一方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并不影響其行使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措施。
十、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0.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協議雙方共同簽訂書面協議才能生效。生效的修改應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協議:
(1) 發生本協議第8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使得本協議無法履行;
(2) 協議一方違反協議規定致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十一、其他規定
11.1本協議包括了協議雙方之間的有關資產托管的全部協商內容并取代在此之間有關資產托管的所有意向及協議或補充協議。
11.2在涉及資產托管之過程中,協議雙方應積極配合,并簽訂及采取其他有關的文件及行動。
十二、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 ],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為約束力。協議雙方應執行裁決,仲裁費用敗訴方負擔。
十三、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 ]法律的管轄。
十四、通知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須用航空掛號加以確認,迅速發往并寄往有關方。一切通知和通訊應發往下列適當地址,直到其他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電 話:
通訊地址:
傳 真:
電子郵件: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電 話:
通訊地址:
傳 真:
電子郵件
十五、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協議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十七、簽署
本協議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于首頁標明記載的日期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此頁無正文,為合同簽字頁】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署: 簽署:
附錄一:
附錄二:
資產托管協議集錦 篇2
甲方:
主要負責人: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主要負責人: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鑒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原則,就項目合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本框架協議,以資遵照執行。
一、本協議的宗旨地位
1. 本協議旨在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協議各方就養老院運營托管事宜業已達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對有關交易原則和條件進行初步約定,同時,明確相關工作程序和步驟,以積極推動養老院運營托管的實施。
2.在養老院運營托管移交時,協議各方和或相關各方應在本協議所作出的初步約定的基礎上,分別就有關運營托管、資產整理、資產移交、債務清償及等具體事項簽署一系列協議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屆時簽署的該等協議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將構成相關各方就有關具體事項達成的最終協議,并取代本協議的相應內容及本協議各方之間在此之前就相同議題所達成的口頭的或書面的各種建議、陳述、保證、承諾、意向書、諒解備忘錄、協議和合同。
3.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第90個工作日止,為甲乙雙方合作的排他期。在排他期內,乙方對于合作項目具有排他的優先合作權,甲方應優先向乙方提供合作項目的相關信息,并承諾不與任何第三方洽談合作項目的融資合作、不與任何第三方締結養老院托管或合作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契約。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自違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0萬元。如果合作項目方案及合作協議通過乙方的內部審核程序,甲乙雙方應于排他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有關項目合作的執行法律協議。因甲方、乙方原因未能簽署的,視為甲方、乙方違約,甲方、乙方應自違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如果合作項目方案未能通過乙方的內部審核程序、或因相關監管政策、法規變化等因素導致雙方無法繼續推進本項目的,排他期自動結束,甲乙雙方的合作自動終止,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作目的
1. 合作目的:服務社會,進一步發揚尊老敬老養老的優良傳統,幫助老人安度晚年。
2. 合作范圍: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
3.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托管合同形式確定委托方、受托方、員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養老院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運營機構。
4.托管經營期間,所有養老院堅持“院長-經理”負責制。
5.托管經營期間,所有養老院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三、合作方式與內容
1. 甲方自愿將養老院經營的全部業務排他性委托給乙方全權管理,其權限包括但不限于:
( 1)在合作托管期間,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決定養老院的一切經營事項,享有養老院的經營管理權;
(2)在合作托管期間,乙方享有被托管養老院的全部完整的人事決定權、獨立的財務審批及管理權,包括:現有資金及存貨的使用權、其他經營性資產(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權等,但是老人入住所繳納的保證金、押金除外;
(3)為托管經營的目的,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義對外處理相關事務。如有對外事務需要甲方本人到場或需要提供相關證件,甲方需無條件配合;
乙方亦可以自己名義代理甲方的對外事務,在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披露真實情況后,所產生的相關后果由委托方承擔;
(4) 甲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經營管理權或者將經營管理權委托他方參與行使。非經甲方同意或除緊急狀態下為保護甲方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將其受托經營管理權轉委托他方行使;
2 .在合作托管期間,甲方定期于每月5日按照月實際營業額的%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費用,作為乙方的利潤。
3.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普樂園”養老品牌的品牌使用費萬元年,一次付清,使用年限年,品牌使用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
4. 甲方承擔合作托管期間經營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四、合作期限
1. 本協議的合作期限為5年,自年 月 日起至自年 月 日。
五、雙方權利義務
2.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 1)有權對移交給乙方的資產進行監督,每年聽取一次甲方對清產核資的報告;
(2)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 有權對醫院的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予以指導、檢查;
(4) 有權加強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建設,并隨時督促、檢查和規范;
(5)及時與乙辦理資產、證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續;
(6)在甲方沒有違反托管協議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經營管理;
(7)支持乙方開展醫療活動、公共衛生、防疫保健、社區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等各項工作;
(8)積極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協助乙方辦理各種手續;
(9)乙方需要引進人才時,甲方應積極協助辦理各種手續;
( 10)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各項乙方應得的費用和利潤;
( 11)不干涉甲方開展符合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工作。
3.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及時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項資產、財務、生產生活資料等;
(2)對甲方養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享有經營管理權;
(3)對新投資形成的資產享有所有權;
(4)積極開展養老院的經經營活動,促進養老、衛生事業的發展;
(5)有權對養老院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內部運行機制等管理制度進行整合調整;
(6)有權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擴大養老院規模,快速發展;
(7)有權確定引進人才或調入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8)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各項養老業務活動;
(9) 把服務和醫療質量放在首位,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杜絕業務事故的發生;
( 10)負責安置甲方在編職工,辦理職工的檔案管理手續,但停薪留職人員自理,退休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
(11 )承擔護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1 2)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時的資產做資本動作時,應征得甲方及資產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
( 13) 保證養老院非盈利性質五年不變(5年后是否改變,另行書面商定),各項稅收仍按現行政策辦理;
(1 4)接受相關部門檢查監督,及時為甲方各種證件辦理年檢、換證手續。
六、管理與移交的規定
1. 本養老院托管項目前期調查及方案論證過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調查費用、可研報告費用、項目方案費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擔。
2.乙方有權根據方案論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啟動后續托管運營協議的撰寫及內部審核程序對本項目方案與合作協議的審議;如果乙方內部審議通過項目方案,甲方應按本協議第一、二、三條的約定,同乙方簽訂有關項目合作的法律協議。
3.甲方的養老院全部財產移交給乙方經營管理。移交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處理。甲方應積極收回債權并償還債務,對確屬無法收回的債權,乙方同意核減移交的資產。
4.在移交時,甲方的各種資質證明等也相應移交給乙方。
5.本合同期滿后,移交財產、證件等按本合同附件——雙方簽署的移交表由乙方移交給甲方。相應移交資產現狀返還給甲方,增資的部分或是乙方投資所有的部分,甲方應予補償。
七、雙方陳述和保證
1.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 1)甲方是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有依其章程規定、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擁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權利,并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要的授權。本協議一經簽署,即構成對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該等義務依其條款對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 1)乙方是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乙方擁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權利,并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授權。本協議一經簽署,即構成對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該等義務依其條款對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入院老人(簽章):
年 月 日
資產托管協議集錦 篇3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 就 育苗基地委托管護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種植的苗木幼苗名稱、數量
苗木幼苗名稱及品種:白蠟、垂柳、山桃、榆樹、新疆楊等共計36畝;
二、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幼苗種類、數量;
2.甲方負責提供無病害、健康的苗木;
3.甲方負責協調苗地、水源等存在的矛盾;
三、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管護期內的幼苗澆水、修剪、除草等日常撫育工作;
2.乙方負責管護期內幼苗病害防治工作;
3.乙方負責看管幼苗工作,防止丟失、人為破壞、牲畜啃食、火災等情況發生
四、管護時間及結算方式
1.管護期為: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每月 元,共計 元(大寫: )。
2.結算方式:甲方在結束管護日期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給乙方結算。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因管護不力導致苗木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2.因甲方未協調矛盾導致苗木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3.因自然災害(不含火災)等不可抗逆的因素導致苗木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民法典》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附后。
委托方(甲方)代理人:(簽章)
受委托方(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