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和解協議書(通用3篇)
[經典]和解協議書 篇1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理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____年__月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牌”白酒每件價格為160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于500件。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第一次供貨時間是20 ____年__月__日,數量為100件。被申請人于20____年__月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60%以后,申請人應于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2萬元人民幣。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0 ____年__月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并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4000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20xx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20xx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后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月__日
[經典]和解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________元、醫院收據________元、生活補助_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乙方自愿放棄進行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續治費鑒定,經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多次充分協商,甲方賠償給乙方: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和出院以后所有費用、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輔助器具費用、后續治療費(包括進行再次手術費用及康復費用)、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整;綜上所述現甲方應付給乙方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________元整,________日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后,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于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后互不相擾。
六、無論乙方在該次賠償后是否進行傷殘等級、續治費及鑒定等級、數額的高低如何,乙方均自愿放棄要求賠償差額的權利,甲方也自愿放棄退還差額的權利。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關系、工傷賠償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職責。
七、本協議的達成,完全出于甲乙雙方的自愿,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本協議雙方確認無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串通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以后,自愿進行簽字并按印,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八、本協議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處理。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反悔。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經典]和解協議書 篇3
土地權屬糾紛伴隨著土地登記工作而始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95年頒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我們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規范。
第一條 辦理機構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機構為各縣國土資源局。處理意見經局辦公會討論通過,報縣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對部分在全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到兩個縣以上權屬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由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條申請
1、土地權屬爭議的一方必須書面申請。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四至、聯系方式、爭議土地座落位置、爭議事實及理由。
3、申請單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出具委托代理證明書。
4、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單位應當由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如村民小組等 )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委員會不提出申請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處理的,也應該受理。
6、申請書及其附件應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供附件。
第三條 受理
1、收到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后 ,各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初步查閱有關檔案,向局領導匯報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初步決定不予受理的,寫出書面不予受理的理由,報縣政府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3、決定受理的,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調查小組。
4、五日內向爭議另一方送達爭議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同時要求爭議另一方提供答辯意見,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調查處理。
5、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條 調查
1、收集爭議雙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種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2、實地勘丈,繪制宗地圖,標繪雙方主張界線。
3、查閱地籍檔案及各歷史時期的其他檔案:如土地詳查資料、變更調查資料、法院判決、雙方協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有關部門的用地批復及建筑許可證等。
4、所爭議的土地必須與爭議雙方有直接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事實,防止爭議雙方通過爭議、協議的方式瓜分國有和集體的后備土地。
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過批準。
第五條 調解
l、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根據基本事實,對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下,公平合理、互諒互讓地組織雙方協調。
2、經調解協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由雙方簽訂權屬爭議協議書, 雙方單位和法人代表( 或經授 權的代理人)簽名蓋章。承辦人簽名,縣局蓋章。協議書可作為土地登記依據進行土地登記。
3、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將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書面記錄存檔。
第六條 處理
1、調查小組初步提出處理意見。
2、經局辦公會討論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下發處理決定,但要在此決定中注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l、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未經人民政府處理或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