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網約車細則「最新」
10月20日下午,蘇州市交通局發布《蘇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以及駕駛員等方面,旨在促進網約車與巡游車融合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客運市場環境,推動傳統巡游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
《實施意見》主要涉及:全面實施出租汽車經營權無償有期限管理、規范經營權管理、完善運價形成機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進行業轉型升級、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六個方面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蘇州細化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具備:“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和“具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管理人員,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旨在落實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切實保障乘客與駕駛員合法權益。蘇州還明確“網約車平臺應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本地服務機構應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等要求。
根據《實施意見》,蘇州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具備:“本市號牌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7座及以下乘用車,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分別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的要求。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重車狀態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蘇州明確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具備:“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住證”的要求。
在此基礎上,蘇州還規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車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運營活動。未來,蘇州將視情況擇機出臺專門規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6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9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姑蘇區、吳中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相城區、吳江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經信、公安、商務、工商、質監、價格、網信辦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有經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具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管理人員,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發放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5年、經營范圍為預約出租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
(三)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分別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
第八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構。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及要求,加強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做好車輛的維護及檢查,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本地服務機構應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網約車平臺客戶端顯著位置公布運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并按規定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五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
第十六條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重車狀態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對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各縣級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