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文明單位考核細則(精選3篇)
縣級文明單位考核細則 篇1
一、考評原則
根據《河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條例》和《關于省級文明單位評選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細化項目,量化標準,堅持群眾評議與現場考核相結合、查閱資料與考試測驗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部門把關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綜合評價申報單位的創建成效。
二、考評內容
主要考評領導班子建設、業務工作實績、創建活動情況、管理規章制度、單位環境面貌、治安秩序狀況等6個方面,具體細化為26項,綜合進行評價。
三、考評辦法
各省轄市由省轄市文明辦對申報單位進行初選,省直單位由省直文明辦進行初選。在資格認定、年度復查、征求意見(主要征求紀檢監察、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部門意見),實行一票否決的基礎上,按照分配名額1:1.5的比例進行考評。如果申報單位數沒有達到分配名額1:1.5比例的,在資格認定、年度復查、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直接進行考評。
考評采取群眾評議、考試測驗、查閱資料、實地考察等方法進行。考評實行百分制,其中群眾評議30分,考試測驗20分,查閱資料20分,查看獎勵10分,實地考察20。
1、群眾評議。所有申報單位應抽取在職人員總數的60%人員參加評議,最多不超過50人,其中在崗的單位領導和中層(科處室)負責人、二級機構負責人原則上全部參加。用統一制發的"群眾評議表"采取無記名方式,按照"優、良、一般、差"四個等次進行評議,由考評組當場計出平均分,公布計分結果。
2、考試測驗。群眾評議后,直接進行現場考試測驗,主要測驗精神文明創建、思想道德建設、時事政治、省情等基本知識。省文明辦命題,被考評單位隨機抽題,進行測試。考試結束后,當場批改,計出平均分,公布成績。
3、查閱資料。主要查閱二年以來的創建文件、會議紀錄、創建簡報、活動資料、規章制度等,對照“現場考核表”,當場計分。
4、查看獎勵。對近三年(含當年)來獲得的獎項,綜合榮譽省部級每項加3分,地廳級每項加2分,縣級每項加1分;單項獎省部級每項加2分,地廳級每項加1分。獎項得滿1 0分為止。
5、實地考察。考察工作、生活環境和宣傳教育、文體活動陣地、,對照“現場考核表”,當場計分。
四、考評要求
1、省文明辦委托各省轄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對本轄區的申報單位進行具體考評,省文明辦巡視督導、暗訪抽查。
2、考評中,嚴格執行此考評細則規定,不得隨意增減考評項目,變更考評辦法。
3、依照考評分數排列順序,由省轄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分別按分配名額推薦。對考評分數出現并列的,由省轄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分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研究確定,不得超名額推薦。公示中發現問題需撤換單位的,按考評排序予以遞補,經文明委同意后,對遞補單位進行公示。
4、以省轄市文明委或省直文明委的名義,形成書面推薦報告,連同考評情況、征求意見情況、公示情況等書面材料,一并上報。推薦報告須由各省轄市文明委或省直文明委主任簽名,實行責任追究制。不按照考評要求進行、超名額推薦或超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縣級文明單位考核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
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縣級文明單位考核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推動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確保全縣政務服務機構實體中心及網上政務服務中心規范、高效運行和健康發展,結合《咸陽市網上政務服務中心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相關內容(咸政發[20xx] 22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縣各鎮以及縣級部門的政務服務機構。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成立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小組,負責對全縣政務服務方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縣考核辦和縣政務服務中心有關領導、人員組成。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納入全縣各鎮以及縣級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實體中心規范化建設方面(30分)
1、領導重視,出臺或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了對加強政務服務機構工作的意見;
2、按照中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要求,政務服務中心的機構健全、編制落實、人員穩定、經費保障;
3、完成鎮村兩級政務服務機構的框架建設,鎮(街辦)便民服務大廳建設推進有力;
4、結合權利清單,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它服務事項實行集中受理,限時辦結,無雙重受理;
5、制定出臺本級政務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設收費窗口統一按規定收費;
6、窗口工作人員遵守政務服務中心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網上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方面(20分)
1、按照市、縣政府文件要求,開展本級網上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落實;
2、根據網上政務中心建設內容,逐步完成鎮、縣級部門網上政務中心建設工作,并能夠完成行政審批項目的網上預審或審批工作;
3、使用全市統一的網上辦事平臺,所辦事項原則上都要使用行政審批系統登記辦件,接受電子監察系統的全程監督;
4、完成本級網上政務中心的事項確認及公示工作,網上辦事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服務質量和效能方面(1 5分)
1、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務承諾制,無超時辦理,無服務對象的有效投訴;
2、窗口工作人員無 “吃、拿、卡、要”和損害服務對象的行為;
3、辦事大廳管理規范,有專人負責辦事環節中的實時監察,中心全年有無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情況。
(四)創新服務機制方面(1 5分)
1、對涉及多個行政審批部門的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和聯辦合審,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動優化辦事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創新服務方式、提高即辦件比例;
3、推進“兩集中、兩到位”工作進展得力,一站式辦公落實到位;
4、針對優化服務、提升服務方面制定出相關的有效措施,并實施有力。
第四章考核辦法
第五條 各鎮及縣級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機構工作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日常考評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評。由縣政務大廳牽頭,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暗訪等方式進行。檢查和抽查結果計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績。
(二)年度考核。由縣考核辦牽頭,對全縣各鎮以及縣級各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完成年度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五章 計分原則
第六條 各鎮及縣級各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機構年度工作考核實行基本分基礎上的累計加減分制。
(一)設立了政務服務中心機構并正常運行的基本得分共80分(具體量化分值見附表),其它加分累計不超過20分。
(二)年度考核總得分計算公式為:實得分=實得基本分+實得加分一實際扣分。
第七條 加分原則
(一)及時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中心即辦件數和受理總量的,根據工作情況加分,累計不超過5分。
(二)按照市、縣網上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要求,完成各鎮區以及相關部門的本級網上政務中心建設任務,結合應用情況和網上辦件比例,加1-4分。
(三)認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論調研,并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刊載,按刊物類別數量加分,市級每篇加0.5分,省級每篇加1分,國家級每篇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四)鎮政府把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部門窗口工作納入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根據工作情況加1-3分。
(五)工作成績突出,受到當地和上級黨委、政府表彰的,按表彰層次加分,受到區(市)縣黨委、政府和市級部門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級部門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六)受到新聞媒體肯定性報道的,市級媒體每次加0.5分,省級媒體每次加1分,國家級媒體每次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七)完成省、市、縣政務服務中心臨時交辦的重要工作和任務,按項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第八條 減分原則
(一)已經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的事項,在中心窗口和機關內部兩頭受理或者還一直在原機關辦理的,扣1-2分。
(二)實體中心辦理的審批和服務事項未能完全錄入行政審批系統;所受理的事項超過規定和承諾時限辦結,根據工作開展情況扣1-3分。
(三)根據日常投訴及處理情況,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受到服務對象投訴并經查屬實的,扣1-2分。
(四)受到當地和上級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
(五)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政務中心責任的,每次扣3分。
(六)對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扣分的,由縣政務大廳審定。
(七)同一單位減分總數不超過加分總數。
第六章 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九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全縣各鎮及縣級各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按照考核細則表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將各鎮及縣級各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按分數劃分為三個層次,按照縣考核辦對鎮及縣級相關部門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占有的分值,報送至縣考核辦,對應進行扣分。
第十條 按照各鎮及縣級各相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考核體系,參照考核結果,縣政務大廳評選出一定比例的年度先進鎮區及部門政務服務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政務大廳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