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各級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及人員;
(5)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30(含30)人以上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報告時限
(1)責任報告單位、個人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
(2)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4、報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向縣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2)縣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ⅳ級以上(含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進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三)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職責的行為。
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四)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30(含30)人以上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1)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
(2)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應急委員會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通報,對可能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3)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風險信息報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報告縣應急委員會并通報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
3、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縣應急委員會批準決定,及時上報市政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