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管網失壓應急預案范文(精選3篇)
供熱管網失壓應急預案范文 篇1
為了建立健全因烤火取暖突發煤氣中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和及時控制,提高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煤氣中毒事故,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1、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多方協調、各方聯動的原則。
2、堅持群防群控、監測分析、及時整改的原則。
3、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求援的原則。
4、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善后處理、合理安撫的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1、鄉成立冬季烤火防煤氣中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由鄉長任組長,分管安全的副鄉長任副組長,各單位部門站所負責人、學校校長、衛生院院長為成員。各村(居)成立以支部書記為組長,村(居)副書記、副主任為副組長,其他村社干部、村衛生站站長為成員的村(居)冬季烤火防煤氣中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
2、應急搶險組成員主要職責
(1)組長: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求援工作。
(2)成員:承擔應急的具體工作,實施營救受害群眾,并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三、預警系統:
1、加強日常的巡查和監管:各村(居)對轄區烤火取暖設備進行全面排查,對所有住宿房的通風進行全面檢查,通過各種方式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夜間巡邏,仔細觀察烤火對象情況。
2、建立及時報告制度:一旦發現烤火一氧化碳中毒人員,要盡快的時間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程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應急響應:
發現事故,搶險救援組盡快投身救援工作,無條件接受任務,并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應急救援終結,相關人員及時撤離現場。
五、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做好受害人員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群眾,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2、各村(居)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形式開展防煤氣中毒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檢查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應急能力,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供熱管網失壓應急預案范文 篇2
一、指導思想:
為應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城區突發性停暖、供暖設施損壞、與供暖有關的人員傷亡等供熱安全突發事故,總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搶修搶險和救援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本預案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以總公司統一指揮、有關各方協調一致的原則,從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角度出發,做到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對供熱事故的處置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供熱事故對人民群眾的影響。總公司在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全面領導下負責供熱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在人員設備安全的情況下將供熱突發事故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二、編制目的
為確保城區供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有效防止供熱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應對供熱突發事故的處置能力,預防各類供熱事故,能夠高效、有序地做好搶險、排險、搶修及救援善后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盡快恢復供熱,最大程度地減少大面積停熱現象,保障廣大熱用戶的生活與工作秩序,特制定本供熱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三、事故類型和危險程度分析:
(一)城區供暖主要危險源包括:供熱管網、換熱站壓力容器、電機水泵等轉動的機械設備、高低壓配電柜、電源、外網輸水熱網等。
(二)供熱管網破裂或管網支架損壞等原因可誘發燙傷、砸傷等事故,影響小區供暖,及人員安全等。
(三)供暖危險源因突發原因出現事故影響供暖及危及相關人員安全等。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協調供熱突發事故的應急搶修搶險工作,落實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轄區供熱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區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措施。
(3)貫徹上級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政策、方針,根據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轄區供熱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成員對事故積極開展搶修搶險救援工作。
(4)組織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技術演練、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轄區供熱突發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轄區供熱突發事故應急的重要工作。
(二)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總指揮:劉海龍
副總指揮:裴保信、張祥貴、徐衛民、陳宏、張國峰
成員:孫冬梅、巨長庚、高長亞、李浩、于威、孫景啟、賈永生、周仲民、韓建軍、秦偉、黃偉、孫開松、舒磊、陳福雷、馬維峰、張海東
應急救援隊伍:
專家技術組
組長:張祥貴
成員:裴保信、孫冬梅、孫開松舒磊、陳福雷、馬維峰、張海東、周仲民、巨長庚
物資保障組
組長:徐衛民
成員:黃偉、胡濱、王磊、劉超
應急車輛組
組長:孫景啟
成員:孫強、孟昭君、種傳偉、李天劍、陸江
安全保衛組
組長:巨長庚
成員:栗興蓮、張勇、張銳、李然
運行一處
隊長:舒磊
成員:劉玉海、劉保華、黃石、高玉芳、張強強、
劉金中、袁偉輝
運行二處
隊長:馬維峰
成員:王兆宏、葉峰、高繼海、賈玉霞、王鈺、
運行三處
隊長:孫開松
成員:韓方舉、孟磊、溫濤、謝明、石峰、張立華、李中秋、單志國
運行四處
隊長:陳福雷
成員:巨長安、孫炳華、韓兆立、姜濤、杜勇、張瑞杰
運行五處
隊長:周仲民
成員:黃崇亮、薛開渠、孫中龍、李坤、趙汝峰
管線所
隊長:張海東
成員:陳雷、張景峰、蔡青、王璨
五、預防與預警:
(一)危險源監控:
1、各運行處、安全保衛處、生產技術處、管線所、調度中心負責對供熱管網監測、調控、處置工作,工作目的是確保供熱管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各運行處、管線所負責對供熱管網進行巡檢巡視,調度中心每日抄報外網壓力溫度情況,各運行處按照各自負責供熱區域對換熱站內供熱設備一小時一巡視,并填報運行分析記錄報表,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安全保衛處負責供熱管網安全運行預警工作,對供熱安全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上報總公司。
2、在轄區供熱覆蓋范圍內建立多個測溫、測壓點,與各換熱站操作系統組成監測網絡,按要求定期對供熱溫度壓力進行檢測分析,發現超溫、超壓情況各運行處、調度中心立即處理,確保管網安全。
(二)預警行動:
1、預警信號發生后,由運行調度部門立即向全體搶險組織機構匯報并盡快向現場負責人發送預警報告,各部門進入預警狀態,隨時準備投入搶修搶險工作。
2、符合本預案啟動條件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發出啟動本預
案的指令。
六、信息報告程序:
(一)總公司在單位值班室和安全保衛處設立應急電話,24小時專人值班,應急電話為:、值班室應明示各應急小組通信聯系人及電話。
(二)供熱突發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迅速報告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指揮部)。
(三)應急指揮部值班人員接到應急電話后,立即向有關事故應急小組及負責人匯報。重、特別重大事故,可直接向應急領導小組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同時按規定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根據事故性質,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七、應急搶修搶險程序
(一)響應分級按轄區供熱事故嚴重程度、性質和影響時間,分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設備臨時故障、臨時停電以及供熱支管網破裂等導致的停熱,在12小時(含12小時)內恢復供熱的。
2、重要事故:一、二次供熱管網或換熱站故障、外網主熱水管網損壞、爆裂等原因導致事故停熱12--48小時(含48小時)內仍不能恢復供熱的。
3、重大事故:因供熱管網或換熱站突發事故對附近居民生命財產構成重大影響的,同時因事故導致長時間停熱,48小時以上仍不能恢復供熱的: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內無法恢復供熱的。
(二)搶修搶險程序
(1)工作現場突發事故發生后,由現場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指揮與協調,通知有關各應急救援小組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搶修搶險。突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首先必須進行人員救援工作,要在第一時間聯系相關醫院同步展開救援。專家技術組、后勤保障組、應急車輛組、安全保衛組應立即按照各自職能開展工作,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及時處理應急搶修搶險工作。
(2)召集調動應急力量:各應急救援小組接到應急指揮部指令后,必須立即響應,派遣事故搶險人員、物資、設備等迅速運送到事故現場指定位置聚集,并聽從現場總指揮的調動指揮,及時快速展開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員設備安全。
(3)現場總指揮按照本預案確立的基本原則、認真聽取專家技術組建議,迅速組織應急搶修搶險隊伍進行應急處置工作,并且要與各應急救援隊保持通訊暢通,隨時了解掌握現場情況,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4)當事故現場有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能滿足搶險要求時,
指揮部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給予支援幫助。
(5)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應急車輛組保障車輛充足,安全保衛組負責保護好現場,對危險地區周邊進行警戒封閉,要確保現場工作人員及周邊群眾的安全。如發生特殊險情時,應急指
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技術組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必要地應急處置措施。
(三)搶修搶險處置措施
1、當供熱管網架空管路出現漏水現象,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指令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實地了解情況,并將漏水管線解列,做好各項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應急搶修工作。
2、當供熱管網地埋管路出現漏水現象,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指揮部指令立即趕赴現場,實地了解情況,同時將現場情況向指揮部匯報,指揮部組織相關小組立即趕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應急搶修方案。應急救援隊伍將漏水管線解列,組織人員、機具進行搶修。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采取應急供熱的臨時措施。
(四)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事故處置完畢并恢復正常供熱后,由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作出決定,并由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和各應急搶險隊,各部門負責人安排本部門恢復正常工作。應急結束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安全保衛處)負責對事故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上報。
八、搶修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一)應急救援車輛、防護裝置和快速搶險工具是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突發事件必備設備,必須按搶險救援工作需要配置。
(二)應急救援物資、防護裝置包括防護勞保、應急燈具、
滅火器、快速搶險工具等。
(三)應急救援物資、防護裝置和快速搶險工具實行在崗備用,并做好維護保養,隨時保持完好無損備用狀態。
(四)每年10月底前,各相關小組將下一年度所需應急救援材料、機具、設備儲備計劃向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匯報,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正常。
(五)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明細臺帳。
(六)應急救援物資不得挪做他用。指揮部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有權動用一切應急救援物資。
九、善后處理:
(一)應急搶修完畢后,應立即組織現場清理、生產及生活恢復工作:同時對應急行動過程進行綜合評價,整理應急記錄(包括筆錄、攝像、照相及其它文字資料),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寫出應急總結報告,24小時內上報區政府備案。
(二)應急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件過程描述,傷亡情況,經濟損失,動用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人員,搶險救援情況,應急行動中反應的問題,經驗及教訓。
(三)應急指揮部要認真分析轄區供熱突發事故原因,從轄區供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向有關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避免相類似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用熱安全。
(四)應急救援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制定下達糾正和預防措施認真做好監督落實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驗收。
十、責任
對供熱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拒不執行預案、不服從統一指揮,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由總公司給予通報批評,違紀或違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附則
1、監督檢查
總公司負責對本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預案管理與更新
(1)下列情況要對預案進行修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
(2)行政機構或有關單位、部門職責發生變化,需對組織結構與職責作相應調整。
(3)應急行動或演習中發現問題和出現新情況,應適時進行修訂。
(4)影響預案執行的其他條件發生變化,預案需要修訂。
供熱管網失壓應急預案范文 篇3
1 總 則
1.1 供熱突發事件風險
冬季供熱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供熱設施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供熱行業突發事件的風險除了供熱設施本身突發事故造成的停熱影響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外,還有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以及復雜社會矛盾對正常供熱的影響,并由此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1.2 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常備不懈的應急工作方針,以確保冬季安全穩定供熱為核心,充分發揮供熱行業的力量和資源,建立信息互通,技術協作,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排查、協調、解決影響冬季穩定供熱的各種矛盾和隱患;以維護首都社會穩定為目的,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速"的供熱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全面提高北京市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下,開展供熱事故、事件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搶修搶險、救助、恢復供熱等各項應急工作。
(2)屬地管理。依靠區縣政府和區縣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總體要求,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揮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事故、事件。
(3)分級負責。各區縣、供熱企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制定和完善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準備工作,并參與供熱事故、事件處置工作。
1.4 編制目的
為提高本市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科學、有效、快速處置冬季供熱突發重大事件,預防和減少供熱突發事件對居民正常采暖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冬季供熱安全,在總結本市供熱應急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實踐的基礎上,編制本預案。
1.5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北京市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的通知》、《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依據,制訂本預案。
1.6 適用范圍
1.6.1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影響正常供熱的突發事件,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駐華使領館供熱突發事件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1.6.2本預案規定了本市在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情況下,市政府決定臨時調整本市采暖期時間、室溫標準等而做出的各項響應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應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各供熱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專業應急預案。
1.8 供熱突發事件等級
依據供熱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事件等級。
1.8.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首都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
(3)本市冬季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的影響。
1.8.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較大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產生嚴重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500萬平方米以上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25萬平方米以上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重大影響的。
1.8.3較大突發事件(Ш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導致較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產生較大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較大影響的;
(4)單處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5)困難群體居住相對集中,采暖費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力保障正常運行的;
(6)影響重點地區和重點用戶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下,預計12小時內即可恢復的;
(2)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影響的;
(3)單處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4)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經協調未果,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下的,視為發生一般等級的突發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是供熱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市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
2.1.2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
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內組建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是:
(1)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對供熱應急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下達應急指令,緊急指揮調用社會資源,協調各部門工作;
(3)協調、指導區縣、供熱企業(單位)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區縣、供熱企業(單位)相關工作。
2.1.3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應急辦")設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市供熱應急辦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編制、修訂北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2)組織排查、協調、消除供熱突發事件的安全隱患;
(3)收集、分析和上報有關供熱突發事件信息;
(4)具體組織指揮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發布黃色、橙色、紅色的供熱預警建議;
(6)分析總結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組織建設供熱應急救助體系;組織建立市級供熱應急隊伍、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全市供熱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供熱應急保障資金;
(8)聯系本系統專家顧問組;
(9)與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輿論調控工作。
(2)市維穩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供熱燃料的總體平衡和應急儲備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處理因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
(5)市監察局:負責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
(6)市民政局:負責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協助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9)市環保局:負責協助解決因煤改清潔能源引發的供熱問題。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處理因拆遷、建設開發、物業管理等引發的供、用熱糾紛。
(11)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開展工作;指導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好供熱能源生產、采購、調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供熱煤炭儲備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供熱燃料應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負責協調解決供熱事故搶修時的掘路、占道等問題。
(13)市農委:負責協助區縣及相關部門處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建設農民自住樓房的供、用熱糾紛。
(14)市審計局:負責對供熱應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5)市政府外辦:負責供熱突發事件中涉外事務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16)市社會辦:負責指導、協調區縣社區管理機構配合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17)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做好監管范圍內國有破產企業和特困企業職工的供熱救助工作。
(18)市質監局:負責供熱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19)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供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負責協調涉及人防工程內供熱事件的處理工作。
(21)市信訪辦: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指導、協調和處置工作。
(22)市氣象局:負責天氣變化情況的監測和預報,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供暖氣象保障專題會商。
(23)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影響正常供熱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調供熱燃料運輸車輛、搶修車輛的通行保障以及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時的交通維護疏導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中央駐京單位的供熱問題。
(26)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協調解決駐京部隊的供熱問題。
(27)市熱力集團:負責城市熱網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28)市房地集團:組織所屬供熱單位、供熱區域內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9)市燃氣集團:負責做好燃氣供應,協助處置因燃氣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氣的實物救助。
(30)市自來水集團:負責做好自來水供應,協助處置因自來水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
(31)市電力公司:負責做好電力供應工作,協助處置因電力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電的實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市級煤炭30萬噸、燃油3000噸應急儲備以及5萬噸中轉應急保障,保證冬季供熱用煤、用油的緊急調配和實物救助。
(33)各區縣政府:按照供熱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保障本轄區正常供熱;協調解決供、用熱糾紛;制定本轄區相應供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3 供熱單位職責
供熱單位應在保障正常供熱基礎上,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備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按本預案要求,對供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快速處置。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2.5 專家顧問組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聘請專家,成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首都中長期供熱安全規劃、保障全市供熱安全穩定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3)為處置特別重大、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措施
3.1.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定期檢查供熱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的情況,要求供熱單位加強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及時控制和消除影響供熱運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熱的條件。
3.1.3供熱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供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通訊保障和突發事件處置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組織應急演練。進入采暖期后,確保應急隊伍隨時處于救援狀態。
3.2 監測機制
3.2.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進一步加強熱、電、氣聯供聯調平臺的建設,利用信息化和互聯網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位和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測,建設并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能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
3.2.2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生產運行調度的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對循環泵、應急補水等主要供熱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并增加超溫超壓預警裝置,不斷完善調度系統的智能監測、智能預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需求監測,尤其是大用戶的管理,避免因供電、供熱負荷變化對供熱管網運行產生破壞性的影響。
3.2.3針對持續低溫天氣對本市正常供熱的影響,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并對天氣的變化趨勢做出判斷和預報,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3.2.4各區縣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企業(單位)保持聯絡暢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供熱情況和動態。市供熱應急辦依托供熱信息平臺實時監測全市供熱動態。
3.3 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供熱突發事件,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4 預警報告
出現下列可能影響正常供熱的情況時,有關部門、區縣和供熱單位應立即作出分析判斷,并開展先期處置。如需上報,要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和預計影響的程度(受影響用戶數量)、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市供熱應急辦。
(1)因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等,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2)因天然氣、燃油、電力、煤炭、自來水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供應系統出現故障事故,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因極端天氣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4)因其它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5 預警發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當年的11月1日),全市即開始進入供熱突發事件藍色預警期狀態,并于法定采暖期結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藍色預警自動解除。不再另行發布和解除預警。
黃色預警由市供熱應急辦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授權區縣發布和解除。
橙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5.2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供熱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5.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預警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5.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5.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6 預警響應
3.6.1發布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后,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分工立即做出響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進入供熱藍色預警后,供熱單位要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確保安全穩定供熱。
(2)發布黃色預警后,由市供熱應急辦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
(3)發布橙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召集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4)發布紅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集工作組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3.6.2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應急響應
4.1.1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
(1)時間范圍: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熱時間為不早于11月1日,結束供熱時間為不遲于3月31日。
(2)氣候依據:經過氣象會商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啟動供熱;預測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延長供熱。
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熱或延長供熱。
4.1.2提前啟動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隨時啟動供熱的準備。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啟動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并在指令下達后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
各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熱的指令。
4.1.3延遲結束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延遲結束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遲結束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延遲結束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4.1.4臨時調整采暖期對供熱單位的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采暖用戶調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
4.1.5當出現持續低溫天氣時,在全市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正常的情況下,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工況連續運行,在確保供熱系統安全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提高供熱出力保障供熱。
4.2 信息報送
4.2.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知情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撥打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電話,報告供熱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影響范圍等信息。
4.2.2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報告或通報事發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單位),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自行組織處置,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立即報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3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熱應急辦督促、指導相關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組織處置;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信息不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
4.2.4發生在重要時期、重點地區的事件信息報告,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市、區縣兩級供熱管理部門要立即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
4.2.5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供熱突發事件,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情況報市應急辦,并同時通知市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外宣辦等部門,視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4.2.6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市屬各大型供熱企業、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區縣供熱中心、市屬大型熱電生產企業、市燃氣集團、市自來水集團、市電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應當按要求向市供熱應急辦提供本單位應急負責人的手機、辦公電話等通訊信息,并在信息變化時及時更正。采暖期內,確保通訊暢通。
4.3 啟動處置
4.3.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供熱單位及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人、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調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據供熱突發事件級別,及時向區縣、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同時向有關采暖用戶通報供熱突發事件情況。
4.3.2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啟動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本地區、本系統的搶修搶險隊伍實施搶修搶險或實施應急救助,盡快恢復供熱。
4.3.3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根據事件級別及時向市供熱應急辦報告。市供熱應急辦根據事件級別和種類進行果斷處置,需調動有關人員和市級搶修搶險隊伍參與處置時,應立即調動并趕赴現場組織指揮。
4.3.4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件,市供熱應急辦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并根據市應急辦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4.3.5市供熱應急辦根據發生供熱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對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法保障正常供熱、確需實施應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熱的,實施必要的供熱應急救助。
4.4 指揮協調
4.4.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4.4.2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
4.4.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事發區縣,啟動Ⅲ級響應,以事發區縣政府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區縣政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IV級):由事發區縣啟動IV級響應,并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供熱企業(單位)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必要時,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負責人或市供熱應急辦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5遇有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假日期間發生的供熱事件,按原事件分級順次提高一個響應級別。
4.5 處置措施
4.5.1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或發生管線泄漏需啟動應急預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由屬地政府和供熱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情況制定處置方案,負責指揮現場處置、搶修搶險等作業,落實后勤物資保障、通信聯絡等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處置情況,同時向采暖用戶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2)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要保證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應急搶修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按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搶修;
(4)對難以恢復的故障,現場指揮部要組織力量向采暖用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具備條件時,對老、弱、病、殘、孕、幼用戶實施臨時性過渡供熱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5)對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可以拆除、遷移;
(6)按照資源共享,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現場指揮部可以向有關的鄰近單位緊急調用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設備和相關人員,被調用單位應當服從;
(7)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區縣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因供、用熱矛盾糾紛導致出現聚眾或群體性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產生嚴重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由事件發生地區縣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5.3出現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批準,按照"有保有壓"即"保居民、壓公建"的原則,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5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區縣政府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6發生涉外供熱突發事件時,市政府外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為現場處置和搶修搶險提供必要條件。
4.6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4.6.1較大以上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本市相關應急預案,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指派專人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組織、現場采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6.2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言人負責擬定新聞通稿、新聞發布會的組織、現場采訪的`管理,其他人員不得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新聞發言人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經初步核實的情況和政府已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公眾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6.3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供熱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部門共同組織。
4.7 應急結束
4.7.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7.2特別重大和重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分別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4.7.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5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區縣,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5 應急接管
5.1 適用范圍
采暖期間原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或者拒絕向其所服務的居民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對其供熱設施進行應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況經過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無效后,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時,應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拒絕應急接管的供熱單位,如果出現影響人民群眾采暖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為實施應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對依法采取應急接管處置措施的供熱突發事件,有關區縣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執行接管任務的供熱單位,遇到阻礙時,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確保被接管區域內實現穩定供熱。
5.3.2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3.3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后發生的凈損失,經人民政府批準,市、區縣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
6 調查評估與總結
6.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按事件級別由市、區縣供熱應急辦組織開展供熱事故損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對應急救助做出評估,制定事后恢復計劃并盡快實施。
6.2必要時,組成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小組,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處置結束后,按要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市應急辦。
6.3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單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6.4事件處置對本預案的完善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由市供熱應急辦提出完善、修改本預案的工作建議。
6.5冬季供熱期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本采暖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市應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供熱保障聯動協調機制,對供熱隱患進行排查并協調相關工作,確保正常供熱。
7.2 搶修搶險隊伍保障
本市組建市、區縣兩級30余支供熱應急搶修、搶險作業隊伍,服從市、區縣供熱應急指揮部門的調動。搶修搶險隊伍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作業人員具有豐富的搶修搶險經驗,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限空間作業規范,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定期開展崗位技術練兵、預案演練、業務技術培訓。
各供熱單位均應當具備一定的供熱事故自救能力。無能力自救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供熱企業負責應急處置。
7.3 物資保障
各供熱單位必須組建供熱突發事件搶修搶險隊伍,建立并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機動車、電焊機、氣焊工具、電動試壓泵、汽油抽水泵、電動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燈、便攜式流量計、紅外線測溫儀、數字燃氣檢測儀以及各種規格的管材、閥門和水暖件等搶修搶險物資器材。
7.4 技術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建成立全市供熱行業專家技術組,及時處置和指導責任單位處置突發事件。
7.5 資金保障
7.5.1市、區縣政府負責建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會同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制定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
7.5.2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5.3市、區縣供熱應急處置部門所需的供熱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7.6 培訓和宣傳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對本預案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相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預案,進一步增強預防和處置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
各區縣政府負責全面組織本轄區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對本預案及應急知識的培訓,豐富一線工作人員業務知識,提高供熱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能力。
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單位內部刊物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7.7 演練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市應急演練管理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供熱突發事件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磨合指揮協調機制,加強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確保能快速有效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冬季供熱的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內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時;除室外日平均氣溫影響因素以外,本市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
8.2 預案管理
8.2.1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和單位職責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
8.2.2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2.3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8.2.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京應急委發〔20__〕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