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八
七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并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廢河陽。柏崖。坦縣等倉。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歲普熟。谷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于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收糴物數。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專勾當。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敕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給兩石。七口以下。給三石。如給粟。準米計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后賑給。道路悠遠。往復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天寶六載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張瑄奏。準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載三月十六日敕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準開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賒糶。至粟麥熟時。征納。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同別用。其賒糶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回易艱辛。諸加價便與折納。
廣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倉及庫使。自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糶賣。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雖遇災荒。民無菜色。自今已后。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價糶貨。
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已來。此事寖廢。因循未齊。垂三十年。其間或因兇荒流散。餒死相食者。不可勝紀。古者。平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鐘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者。蓋謂能行轉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未騰貴。此乃即日明驗。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帛。以備時須。臣今商量。請于兩都并江陵東都揚汴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匹段絲麻等。候物貴則減價出賣。物賤則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疲民。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之。以充常平本。時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得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貞元八年十月敕。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米價之外。更量與優饒。其粟及麥。據米數準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減江淮運腳錢充。并支綾絹絁綿。勿令折估。其所糴粟等。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同勾當。別貯。非承特詔。不得給用。
十四年六月詔。以米價稍貴。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于兩街賤糶。其月。以久旱谷貴人流。出太倉粟分給京畿諸縣。其年七月。詔賑給京畿麥種三萬石。其年九月。以歲饑。出太倉粟三十萬出糶。其年十二月。以河南府谷貴人流。令以含嘉倉七萬石出糶。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歲饑。出太倉粟十八萬石。于諸縣賤糶。
十九年十月。太倉奏。請依六典。置太倉令兩員。丞六員。監事十員。支計官驅使官三人。典六人。府史六人。從之。
元和元年正月制。歲時有豐歉。谷價有重輕。將備水旱之虞。在權聚斂之術。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以時糶糴。務在救乏賑貸所宜速須聞奏。
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丞二員。監事二員。從之。
六年二月制。如聞京畿之內。舊谷已盡。宿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諸道州府有乏少糧種處。亦委所在官長。用常平義倉米借貸。淮南浙西宣歙等道。準元和二年四月賑貸。并宜停征。容至豐年。然后征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