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八
九年四月。詔出太倉粟七十萬石。開六場糶之。并賑貸外縣百姓。至秋熟征納。便于外縣收貯。以防水旱。
十二年四月。詔出粟二十五萬石。分兩街降估出糶。九月。詔諸道應遭水州府。河中。澤潞。河東。幽州。江陵府等管內。及鄭。滑。滄。景。易。定。陳。許。晉。隰。蘇。襄。復。臺。越。唐。隨。鄧。等州人戶。宜令本州厚加優恤。仍各以當處義倉斛斗。據所損多少。量事賑給訖。具數聞奏。其人戶中有漂溺致死者。仍委所在收瘞。其屋宇摧倒。亦委長吏量事勸課修葺。使得安存。
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請準舊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以利百姓。從之。
長慶二年十月詔。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踴貴。委淮南浙西浙東。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觀察使。各于本道有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貧民。
四年二月敕。出太倉陳米三十萬石。于兩街出糶。
其年三月。制曰。義倉之制。其來日久。近歲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生民坐委溝壑。推言其弊。職此之由。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茍為長吏迫制。即許驛表上聞。考滿之日。戶部差官交割。如無欠負。與減一選。如欠少者。量加一選。欠數過多。戶部奏聞。節級科處。
太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于關內七州府。及鳳翔府。和糴一百萬石。
開成元年八月。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后。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置義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致充盈。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敕從之。
其年十一月。忠武軍節度使杜悰。天平軍節度使王源申奏。當道常平義倉斛。除元額外。請別置十萬石。以備兇年。從之。
大中六年四月。戶部奏。請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斛。今后如有災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如實。便任開倉。先從貧下不濟戶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并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人戶。其斛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據數追收。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參軍本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敕。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斛。舊例。每斗函頭耗物遽除。皆有數限。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雕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自今以后。祗令依官額。余并禁斷。
雜錄
長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負債出舉。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
開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應天下諸州縣官。寄附部人興易。及部內放債等。并宜禁斷。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負舉。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自今后。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元和五年十一月敕。應中外官有子弟兇惡。不告家長。私舉公私錢。無尊長同署文契者。其舉錢主并保人。各決二十。仍均攤貨納。應諸色買賣相當后。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如違。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
寶歷元年正月七日敕節文。應京城內有私債。經十年已上。曾出利過本兩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無家產者。宜令臺府勿為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