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請諸食實封。并以丁為限。不須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其腳以租腳錢充。并于太府寺納。然后準給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親王公主等封物。宜隨官庸調。隨駕所在。送至京都賜坊。令封家就坊請受。余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使給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孫應承襲者。除喪后十分減二。仍具所食戶數奏聞。無后者。百日后除。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并不封。
天寶六載三月六日。戶部奏。諸道請食封人。準長行旨。三百戶已下。戶部給符就州請受。三百戶已上。附庸使送兩京太府寺賜坊給付者。今緣就州請受。有損于人。今三百戶以下。尚許彼請。公私之間。未免侵擾。望一切送至兩京。就此給付。即公私省便。侵損無由。又準戶部式節文。諸食封人身歿以后。所得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孫即不在分限。其封總入承嫡房。一依上法為分者。若如此。則元孫諸物。比于嫡男。計數之間。多校數倍。舉輕明重。理實未通。望請至元孫以下。準元孫直下一房。許依令式。余并請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爭競永息。勛庸無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后。子孫襲實封。宜減半。永為例程。至三月十八日敕。應請封家。三分給二分。待兵革稍寧。即當全給。
大歷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諸公主封物。公主薨后。三年不須停。
興元元年正月敕。諸軍諸道諸使應付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虬賾鸫輸。或萬里勤王。捍國全城。驅除大憝。濟危難者其節著。復社稷者其業榮。我圖爾功。特加彝典。錫名酬賦。永世無窮。宜并賜名奉天定難功臣。其有食實封者。子孫相繼。世世不絕。
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陽王子儀。實封二千戶。宜準式減半。余以分襲。曖可襲代國公。通前襲三百戶。晞可襲二百五十戶。曙可襲二百五十戶。?可襲二百二十五戶。
七年三月。戶部奏。伏以周漢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奪國。即明賞罰。方申沮勸。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實封。準法合除。比來因循。兼不申舉。自今以后。應實封人。或人緣罪犯。其尚書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請令并標實封戶數。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戶部。以為憑據。其犯徒罪。三分望奪一分。流罪奪一半。除名以上罪。即準法悉除。并以本犯條論。不在減贖之限。其奉特敕貶謫。驗制詞內所犯無正條者。伏請準流罪奪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端匹屯。依舊例。春秋兩限支給。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八年八月。戶部奏。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后。子孫目申請傳襲。伏請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并一年內。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于本貫陳牒。如無本貫。即于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內申牒。請立以次合襲人。仍具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后申省。到后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應食實封。其節度使宜令百戶給八百端匹。若是絹。兼給綿六百兩。伏以食封本因賞功。封之多少。視功之厚薄。不以官位散要。別置等差。其節度使兼宰相。準貞元二十年以前舊例處分。從之。
元和五年六月。戶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簡奏。應給食實封官。自貞元十三年以后。節度使宰相。每百戶給八百端匹。若是絹。更給綿六百兩。節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戶給四百端匹。軍使及金吾諸衛將軍大將軍。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匹。
內外官祿
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給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并每年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