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二
休假
貞觀元年十月。少府監奏。丞閻立德妹喪。準令假給二十日。立德專知羽儀。其作未丁。請止給三日。上曰。同氣之情。義不可奪。自喪亂以來。風俗弛壞。宜特敦獎。命依次令給假。差人代之。
永徽三年二月十一日。上以天下無虞。百司務簡。每至旬假。許不視事。以與百僚休沐。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敕。高祖大武皇帝既開洪業。不可限以常禮。忌日特宜廢務。
太極元年四月敕。游客官人子弟。勒還本貫。十日外杖一百。居停同罪。須覲問即陳牒給假發遣。
開元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敕。諸州千秋節。多有聚會。頗成縻費。自今已后。宜聽五日一會。盡其歡宴。余兩日休假而已。任用當處公廨。不得別有科率。至寶應元年八月三日敕。八月五日。本是千秋節。后改為天長節。舊給假三日。其前后一日假。權停。至九月一日敕。天成地平節。準干元元年九月一日敕。休假三日。望準八月三日敕。前后日權停。
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敕。寒食清明。四日為假。至大歷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敕。自今已后。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至貞元六年三月九日敕。寒食清明。宜準元日節。前后各給三日。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自今已后。百官每旬節休假。不入曹司。至天寶五載五月九日敕。頃自宴賞。已放入朝。節假常參。未聞申命。公私協慶。千年一時。自今已后。每至旬假休假。中書門下及百官。并不須入朝。亦不須衙集。
其年正月。內外官五月給由假。九月給授衣假。分為兩番。各十五日。其由假若風土異宜。種收不等。通隨便給之。
天寶四載六月十四日敕。頃以鄉閭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舍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將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五載二月十三日。中書奏。大圣祖以二月十五日降生。請同四月八日佛生之時。休假一日。(陳希烈奏)
大歷四年七月十三日敕。七月十五日。前后各一日。宜準舊例休假。
貞元五年四月十五日敕。四月十九日。降誕之辰。宜休假一日。
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奏。伏準承前舊例。諸司三品以上長官。請假滿日。正衙參見。其余品秩卑。自有本司官長。不曾于正衙參假。去年六月。侍御史竇群奏。令尚書省四品。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同三品例。正衙參假訖。既失舊章。又煩圣聽。今請準例三品以上。假滿日。正衙見。如有違越。請準干元元年三月敕。每犯奪一月俸。依奏。
元和元年八月。御史臺奏。新授常參官。在城未上。及在外未到假故等。準令式。職事官假滿百日。即合停解。其未上官等。并無正文。或滿百日。無憑舉奏。自今已后。如有在城授官。疾病未上者。在外授官。敕到后計水陸程外滿百日者。并請停解。從之。
四年四月。貶沉達為泉州參軍。徐肇為建州參軍。二人為率府掾。各請演州愛州婚姻假。御史臺奏州皆萬里之外。量其秩滿。猶有假程。請量黜以懲慢易。
七年十一月敕。自今后。遇輟朝日。中書門下宜同假日。不須入
長慶二年四月。御史臺奏。檢校司空兼太子少傅嚴綬。疾病假滿百日。合停。敕。嚴綬年位俱高。須加優異。宜依舊秩。未要舉停。
其年六月。右金吾衛大將軍郭鏦。疾假滿百日。上以仲舅。許未停官。
太和八年九月。御史臺奏。文班常參官。舊例。每月得請兩日事故假。今許請三日。仍不得在盡入眾集。并頭朝等日。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盡入眾集不到。臨朝時請假等。并請假舊例。每季終仍具請事故假日。錄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文武常參官。每月終比。校其中請事故假多人。三品六品。各罰兩人。四品五品。人數稍多。各罰三人。請各奪一月俸。如合罰人數稍多。即從下罰。亦不過兩三人。及三人如實疾患。已連請假十日以上。為眾所知。不在此限。每至次月。具狀申中書門下。文武常參。應請期年喪假者。除準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內。每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其大功喪假者。準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