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四
大歷九年十一月八日敕。故源王發引遷神。廢冬至朝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元日。門下侍郎奏祥瑞。宜停。至貞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中書侍郎李泌奏。冬至朝賀。請準元日。中書令讀諸方表。敕旨宜依。
建中元年十一月朔。御宣政殿。朝集使及貢士見。自兵興以來。典禮廢墜。州郡不上計。內外不會同者。二十五年。至此始復舊典。(州府計吏至者。一百七十有三。)二年正月朔。御含元殿。四方貢獻。列為庭實。復舊例也。
貞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昔者圣賢。仰觀法象。因天地交會之序。為父子相見之儀。沿襲成風。古今不易。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順其俗而為禮。咸覿之儀。既行父子之間。資事之情。豈隔君臣之際。申恩卿士。自我為初。自今以后。每年五月一日。御宣政殿。與文武百寮相見。京官九品以上。外官因朝參在京者。并聽就列。宜令所司。即量定儀注頒示。仍永編禮式。(本以五月一日陰生。臣子道長。君父道衰。非善月也。因創是日朝見之儀。初欲冕服御宣政殿。屬涂潦。乃以常服御紫宸殿。)至元和三年四月詔。五月一日。御宣政殿受朝賀禮儀。停。(先是。創有此禮。自后亦不多行。至是。上以術數之說。禮經不載。途罷之。)九年正月朔。上御紫宸殿受朝賀。賦朝退觀仗歸營詩。十一年十一月日南至。不受朝賀。以司徒馬燧出葬故也。
會昌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元日御含元殿。百官就列。惟宰相及兩省官。皆未索扇前。立于檻欄之內。及扇開。便侍立于御前。三朝大慶。萬拜稱賀。準宰相侍臣。同介冑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酌于禮意。似未得中。臣等商量。請御殿日。昧爽。宰相兩省官。對班于香案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訖。遂升殿侍立。從之。
咸通四年五月朔。宴回鶻于上清殿。非常例也。
諸侯入朝
貞觀元年十一月。梁州都督竇軌請入朝。上曰。君臣共事。情猶父子。外官久不入朝。情或疑懼。朕亦須數見之。問以人間風俗。許令入朝。至十五年正月。上謂侍臣曰。古者諸侯入朝。有湯沐邑。芻禾百車。待以客禮。漢家故事。為諸州刺史郡守。創立邸舍于京城。頃聞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師。皆賃房與商人雜居。既復禮之不足。必是人多怨嘆。至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詔。令就京城內閑坊。為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上親觀焉。至永淳元年。關中饑乏。諸州邸舍。漸漸殘毀。至神龍元年。司農卿趙履溫希權要。奏請出賣并盡。至建中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敕。每州邸第。令本州量事。依舊營置。至二年五月十四日。戶部奏。若令州府自置。事又煩費。伏請以官宅二十所分配。共給諸州朝集使。敕旨。宜依。二十年。有司上言。按漢儀注。朝賀正月。常一王四侯。十余載一至。又按史記。諸侯王朝凡四見。留長安不過二十日。今諸王入朝者甚多。非其示之簡要。宏之禮節。既乖古制。有虧前典。臣請每歲二王入朝。禮畢還藩。敢以義請。從之。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諸都護刺史入朝日。及新授未辭。因便在京朝會。一事以上。并同京官。
先天二年十月敕。諸蕃使都府管羈縻州。其數極廣。每州遣使朝集。頗成勞擾。應須朝賀。委當蕃都督與上佐。及管內刺史。自相通融。明為次第。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給左右不得過二人。仍各分頒諸州貢物。于都府點檢。一時錄奏。
開元八年十月敕。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見。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分蕃入計。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經考者。不在禁限。其員外同正員。次正官后集。十四年二月敕。嶺南五府管內郡。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其承前貢物者。并附都府貢進。十八年十一月敕。靈。勝。涼。相。代。黔。嶲。豐。洮。朔。蔚。媯。檀。安東。疊。廓。蘭。鄯。甘。肅。瓜。沙。嵐。鹽。翼。戎。慎。威。西。牢。當。郎。茂。驩。安北。庭。單于。會。河。岷。扶。拓。安西。靜。悉。姚。雅。播。容。燕。順。忻。平。靈。臨。薊等五十九州。為邊州。揚。益。幽。潞。荊。秦。夏。汴。澧。廣。桂。安十二州。為要州。都督刺史。并不在朝集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