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一
天寶三載九月二十七日詔。頃敘功勞。累增勛級。上柱國外。許及周親。是謂賞延。載榮宗族。回充賜物。匪厚朝恩。其準格上柱國外。有余勛無周親。折給賜物宜停。仍永為例程。
六載正月十二日赦文。內外文武官。五品已上官。父祖無資蔭者。其所用蔭。宜同子孫用蔭之例。
大中十四年十二月。鄭熏為吏部侍郎。時有德音。官階至朝散大夫。許封贈。至正議大夫。蔭一子。至光祿大夫。門設棨戟。一日。內侍省高品以階至正議。請蔭子。仍較大歷中魚朝恩舊例。熏批曰。正議大夫。誠宜蔭子。比同高品。不拘此例。(自是無復請者。)
考上
武德二年二月。上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上初受禪。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寵之。
貞觀三年。尚書右仆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內外官考。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奏其不平。巡按勘問。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征奏稱。必不可推鞫。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重委。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且萬紀比來。恒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初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已瞋怒。非是誠心為國。無益于上。有損于下。所惜傷于治體。不敢有所阿為。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內九品已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于異代也。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于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次為中上。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
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然后依勞進敘。凡入仕之后。遷代則以四考為限。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每一考上中。進一階。一考上上。進二階。五品已上。非特恩。刺史無進階之令。
上元二年。大理寺丞狄仁杰考中上。考使尚書左仆射劉仁軌以新任不錄。大理卿張文瓘。稱獨知理司之要。仁軌乃驚問公斷幾何獄。文瓘曰。歲竟。凡斷一萬七千八百人。仁軌乃擢為上下考。
三年。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高宗書戒之。極為至切。又敕之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王于理。今書王下下考。以媿王心。
開耀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縣令有聲績可稱。先宜進考。員外郎。侍御史。京兆河南判司。及自余清望官。先于縣令內簡擇。
開元三年正月五日敕。內外官考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縱。后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其年六月八日敕,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為五等奏聞。考集日。考使與左右丞戶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內錄奏。以憑升黜。
四年四月七日敕。選人既多。比銓注過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聽計年終以來滿一百日。許其成考。仍準遷考例。至來年考時并校。永為例程。
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事。舊例。皆委參問。經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敏斷。
十七年三月。中書舍人張均。其父左丞相說校京官考。時注均考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午。義不務私。至如潤色王言。章施帝道。載參墳典。例絕常功。恭聞前烈。尤難信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以上下。又刑部尚書盧從愿。頻年充校京官考使。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檢戶口功。本司校上下考。從愿抑不與之。頗以為恨。遂密奏從愿廣占良田。至有百頃。上嘗擇宰相。有薦從愿者。以此遂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