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一
十八年敕。京官考滿帶祿選。有本司要籍。奏留請不用闕者。所有選數。不須與成勞。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諸州考使六品已下。朔望日朝。宜準例賜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內外六品應補授官。四考滿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滿后停。
天寶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準考課令。考前厘事。不滿二百日。不合成考者。厘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并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厘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厘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并合不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與成考。敕旨。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內外官考。準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以后。并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至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準例。出身已來至合檢覆中間。已敘五品。勘責皆有所憑。今重檢尋。恐為煩擾。如曾經勘責敘成者。請從五品以下勘檢。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數足。即為進敘。敕旨。依。
干元二年二月。御制郭子儀。李光弼。苗晉卿。李麟。李輔國考辭。
寶應元年十月。吏部奏。準今年五月敕。州縣官自今已后。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后為復。待替到為復。便勒停請處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后停。
二年正月。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報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按成即報考功。至校考日。參事跡以為殿最。閏月。考功又奏。內外員外郎官等除。合在定數外。準敕并任其所適。既不入曹。無憑檢考。比來或有申者。即與見在同奏。檢勘之時。成破不一。文案混雜。條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請自今以后。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校之限。并聽從授日計考。準中中例敘用。從之。
大歷十三年正月敕。捉獲造偽及光火強盜等賊。合上考者。本州府當申刑部。建中初。嚴震為興鳳兩州團練使。理行為山南第一。特賜上下考。封鄖國公。二年六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準六典。中書舍人給事中充監中外官考使。依奏。至三年閏正月。復置監考使。
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校內外官考使。
其年十二月敕。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考者。納銀錢一千文。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本五分生利。吏部奏。見有余。自今以后。其外官京官考錢。并請敕停。依奏。
二年九月。考功奏。校京官外官考使。準舊例差定聞奏。敕。其校考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準式校定。
三年三月詔。以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者。準舊成資。準例程。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四年正月敕文。九品已上正員。及額內官得替者。委諸長吏聞薦。見任者三考敕停。
七年八月。考功奏。準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又準開元天寶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并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廢朝典。自今以后。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仍比類格文。定其升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銜牒上中書門下。四品已下。依格令各準所失輕重降考。是月。考功又奏。準諸司官皆據功過定其考等。自至德后。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趙憬言。前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言其過。奏中上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