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八
天寶四載六月十三日敕。準制及格式敘勛。今復宜令司勛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勛甲團進后。專知磨勘。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考功郎中
隋為考功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績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考功郎中。舊郎中知貢舉。其外官考。貞觀以后。每年定諸司長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課付所司準式授定。遂令員外校外官考。
貞元六年正月。以司勛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復行貶考之令。自至德以來。考績之司。事多失實。常參官及諸州刺史。未嘗分其善惡。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貶稍明。人知戒懼。上善之。遷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準天寶七載六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日。便注破不在校限。其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檢校郎官。并諸色官充職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時諸司官。皆校功過。定其考第。自至德后。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相趙憬。自言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知其過。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應申考解。先無限約。請自今以后。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畢。如違本牒。使罰本判官決本典。
考功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考功員外郎。貞觀已后知貢舉。至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李權所訟。乃移貢舉于禮部也。
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禮部侍郎韋陟奏。準舊例。掌舉官親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闕尚書。縱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厘革。伏望天恩。許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員外郎試揀。侍郎覆定。任所在聞奏。即望浮議止息。敕旨。依。
長慶元年五月。貶考功員外郎李渤為處州刺史。渤既請書宰相等下考。時人以宰輔曠官。不上疏陳列。而越職釣奇。非盡事君之道。至是。杜元穎等奏。渤賣直沽名。動多狂躁。遂出之。
戶部尚書
武德元年。因隋為民部尚書。貞觀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為戶部尚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為度支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戶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地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戶部尚書。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書裴矩奏。突厥殘暴之處。戶請給絹一匹。太宗謂曰。朕于天下。惟誠與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無其實。但戶有大小。各須存濟。給物雷同。豈公思之未至也。治書侍御史孫伏伽進曰。裴矩受國恩賞。未聞陳議救恤百姓。則欲茍釣虛名。用心若此。豈當朝寄。請鞫其罪。太宗從之。其后計口為率。貧民賴焉。
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每年通為一處。每州作一簿。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并于腳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遞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稅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替日。并合令遞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驛遞送。其支配處分。并依旨文為定。
元和五年二月。戶部尚書李仁素。準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諸道州府應征留使留州錢物色目。并帶使州合送省錢。便充留州給用等。據諸道申報。除與敕文相當外。或稱土宜不同。須重類會起置者。諸州府先配供軍錢。回充送省。帶使州府。先配送省錢。便留供軍。則供軍見錢。盡在帶使州府。事頗偏并。宜令于管內州。據都征錢數。逐貫均配。其先不征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鄉村戶配見錢須少。即但都配定見錢。一州數。任刺史于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其敕文不加減者。即準州所申為定額。如于敕額見錢外。輒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縣令錄事參軍。節級科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