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八
戶部侍郎(改復名號。與尚書同。)
舊制本一員。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武攸寧為之。
蘇氏駁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員外郎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專判度支。至干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戶部侍郎。帶專判度支。自后遂為故事。至今不改。若別官來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專判度支。
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以充經費。遂令收除陌錢。及闕官料。并外官闕官職田。及減員官諸料。令戶部侍郎竇參專掌。以給京文武官員料錢。及百司紙筆等用。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戶部奏。請置巡官二人。從之。其年七月。戶部請減使及判案郎官每月雜給錢。從之。
八月。戶部侍郎李絳奏。請諸州府闕官職田祿米。及見任官抽一分職田。所在收貯。以備水旱。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戶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歷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今則化被齊民。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貢鸂?綾生石斛等。并同日到。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于樂懸之南。示中外。禮畢。請準式送納。從之。
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系國用。至于給納。事合分明。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計。無以準繩。蓋緣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伏請起自今以后。每年終。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內聞奏。并牒中書門下。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余若干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闕。并須一一具言。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條制既定。亦絕隱欺。如可施行。望為常典。從之。
寶歷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略奏。準賦役。今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請自今以后。應諸司見任官。及準式合蠲免職掌人等。并先于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后與給符。其前資官。即請于都省陳狀。準前勘責事。若不實。準詐偽律論。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割股奉親。比來州府免課役。不由所司。今后請應有此色。敕下后。亦須先牒當司。如不承戶部文符。其課役不在免限。從之。
開成元年。湖南觀察使盧周仁進羨余錢十萬貫。戶部侍郎歸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財賦。皆陛下府庫也。周仁輒陳小利。妄說異端。言南方火災。恐成灰燼。進于京國。如徇私恩。臣恐天下仿效。以羨余為名。刻剝生民。其所進錢。請還湖南。代貧戶租稅。
三年四月敕。戶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后。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谷。如帶平章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仍為永例。
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應合管系戶部諸色斛斗。自今已后。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須分析聞奏。敕旨。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斗等。前件錢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緣當司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史專擅破除。歲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內。徒煩勘詰。終無可征。今后諸州府錢物斛斗文案。委司錄事參軍專判。仍與長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無懸欠。至考滿日。遞相交割。請準常平義倉斛斗例。與減選。仍每月量支紙筆錢。若盜使官錢。及將借貸與人。并請準元敕。以贓論。如征收欠折。及違限省條。并請量加懲殿。如缺司錄即請令選諸強干官員專知。不得令假攝官權判。從之。
咸通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荊襄江西道分巡院。并宜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