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四
廣德二年三月十四日敕。中書門下兩省直省。自今已后。所補不得取郎將已上官。
大歷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先置法官兩人。宜停。
建中三年六月詔。中書門下兩省。各置印一面。
四年六月。中書門下兩省狀。應送諸司文狀。檢勘節限中考文狀等。并是每年長行之事。尚書省各依限錄奏。舊例經一宿即出。如經三日不出。請本司更修單狀重奏。又三日不出。即請本司長官面奏。取進止。其內狀到。各令本司兩日內具省案及宣黃。送到中書。依前件所定限勘。會宣下。即事免稽滯。又準開元十九年四月敕。應加階并授及勛封甲。并諸色闕等進畫。出至門下省重加詳覆駁正者。宜便注簿。落下以墨涂訖。仍于甲上具注事由牒中書省。敕旨。從之。
貞元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中書門下兩省供奉官。及尚書省御史臺現任郎官御史等。自今已后。諸司諸使并不得奏請任使。仍永為例程。
長慶元年正月制。自今已后。中書門下所有除授。宜依元和二年具員敕處分。
太和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內外文武官除授。伏以為官擇人。實資進選。舉能考績。固切旁求。必當按實循名。聽言觀行。事合先于徇眾。道必惡于自媒。進退之間。風俗所系。近日人多干競。跡罕貞修。或日詣宰司。自陳功狀。或屢瀆宸扆。曲祈恩波。乏受爵讓能之賢。啟施勞伐善之弊。亦有粗因勞績。已授官榮。及居今任。別無課效。唯引向前事狀。祇希更與遷升。凡是此流。稍要立制。伏望自今后。應緣官闕。須有除授。先選吏跡有聞。行已務實者。隨才獎用。如有志涉浮躁。事近邀求者。量加擯斥。所覬官修其方。人思勵行。敕旨。宜依。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內外常參官改轉。伏以建官蒞事。曰賢與能。古之王者。用此致治。不聞其積日以取貴。踐年而遷秩者也。況常人自有常選。停年限考。式是舊規。然猶慮拘條格。或失茂異。遂于其中。設博學宏詞。書判拔萃。三禮。三傳。三史等科目以待之。今不限選數聽集。是不拘年數考數。非擇賢能之術也。故經國治民。惟系人才。黜幽陟明。在課職業。據元和二年五月十八日具敕。敕內常參官。并限年考。各與遷轉。則官修者出滯。職曠者僥幸。恐非朝廷循名責實之意。積課語勞之道。頻奉進止。數遣商量。須令百吏勤官。眾官得人。舉直措枉。行于授受之際。伏望從今以后。內外常參官。并不論年考。議事而遷位。位均以才。才均以望。位望均然后以日月班之。而第用之。則冀有司竭力盡知。務治其職。而以起功。唯御史臺刑憲是司。責任頗重。其三院御史。望約舊敕例比量處分。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敕。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歷。名為三庫。以防逾濫。如聞近日請處奏官。不經司檢尋。未免奸偽。起今已后。諸司諸使諸道應奏六品以下諸色人。稱舊有官及出身。請改轉。并請授官。可與商量者。除進士及登科。眾所聞知外。宜令先下吏部。及中書門下及三庫。委給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甲庫官同檢勘具有無申報中書門下。審無異同者。然后依資進擬。如諸司諸道奏論不實。以有為無者。臨時各加懲罰。務使仕進稽實。永絕僥幸。
開成二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武官舍人郎將等。其堪送名者。請中書門下準吏部送名例磨勘。仍先過堂。然后批擬。從之。
三年二月敕。中書文狀。悉在中書斷割。裁量須歸根本。如關錢谷刑獄等事。有宣付諸司處置者。宜更令覆奏。候旨敕施行。
門下侍郎
龍朔二年。改為東臺侍郎。咸亨元年。改為黃門侍郎。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鸞臺侍郎。神龍元年。復為黃門侍郎。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改為門下侍郎。干元元年。改為黃門侍郎。大歷二年四月。復為門下侍郎。其年九月。升為正三品。中書侍郎同門下之稱。至今不改。
武德二年四月。溫大雅為黃門侍郎。弟彥博為中書侍郎。對居近侍。高祖謂曰。我起義晉陽。為卿一門耳。至五年三月。彥博又為中書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