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五
雜錄
開元元年十二月敕。諸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中書黃門侍郎。若遇雨。聽著雨衣及帽。至殿門外。并聽著出入。又諸文武三品以上帶職事者。欲向田莊。不出四面關者。不須辭見。致仕朝朔望者。準此。
二年閏二月七日敕。每受朝日。平明后。仗未下。前皇城內正南街。宜斷人馬來往。
十五年十月敕文。諸道遙授官。自非路便。即不須赴謝。天寶十三載七月敕。自今以后。應正衙引辭官。當日不發。委御史臺察訪聞奏。
貞元十三年六月詔。自今以后。時暑及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參。
十五年正月丁亥。不視事。以公卿等朝拜諸陵故也。初。是月七日。拜陵官發。其日。本視事。適會董晉卒。廢朝。至十六年二月。公卿拜陵發日。遂不親視事。迄今因循行之。
元和元年三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以上官。尚書省四品以上官。諸司正三品以上官。及從三品職事官。東都留守。轉運。鹽鐵。節度。觀察使。團練。防御。招討。經略等使。河南尹。同。華州刺史。諸衛將軍三品以上官除授。皆入閣謝。其余官。許于宣政南班拜訖便退。從之。
三年六月。百官初入待漏院。候禁門啟入朝。故事。建福望仙等門。昏而閉。五更而啟。與諸里門同時。至德中。有土蕃自金吾仗亡命。因敕晚開。宰相待漏太仆寺車坊。至是。始令有司各據班品。置院于建福門。
五年十二月。義武軍節度使張茂昭。舉族歸朝。至京師。故事。雙日不坐。是日特開延英。
十四年八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雖漸平。尤須勤于政治。若遇休假。頻不坐朝。有事即詣延英請對。勿拘常制。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延英閣宰臣及群官往對。已而上卻不坐。以中書侍郎令狐楚有事于太清宮故也。其年十月下元假。召宰臣對于延英。議邊事也。
太和七年正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當司未有待漏院。今請于鹽鐵度支待漏院側創造。依奏。
九年八月。御史臺奏。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御等使。及入朝赴鎮。并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臺官。然后赴正衙辭謝。或有于除官之日。及朝覲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請自今以后。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敕。自今以后。每遇入閣日。次對官未要隨班并出。并于東階松樹下立。待宰臣奏事退。令齊至香案前。各奏本司公事。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同出。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自今以后。除刺史。并望延英對了奏發。日限促。不遇坐日。許于臺司通。將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從之。
三年二月御史臺奏宣。自今以后。遇延英開。擬中謝官。委司臺立一日。依官班具名列奏。如先奏。即不在中謝限。又敕新授方鎮。延英開日。便令中謝。其兩省官中謝。即不在。令本司前一日奏聞。余依其年二月堂帖。奉宣。新授刺史。于合內及延英中謝。不必須候延英開。其月。中書門下奏。仆射尚書侍郎。左右丞。五監九寺大卿監。準開成元年三月敕。每遇延英開。并令候對。如入合日班退后。各于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依位立。本司有公事。即聞奏者。伏以兩衙坐日。宰臣及次對官奏事。比及退朝。已是辰巳之間。若更祗候。即廢闕公務。今日延英面論。并請停罷。如須顧問。隔宿及臨時宣召。必不稽遲。依奏。其年十月。昭恪太子薨。中書門下奏。輟朝合至月末。舊無起居之禮。頗乖臣子之心。臣等商量。隔三日一赴延英。進問起居。應協情禮。從之。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及諸卿監等。遇兩衙坐日。宜令兩人循環于閣內。及延英祗候者。敕前件官等。若當待制之日。重差定憲。慮妨公事。起今以后。合祗候官。請不在待制之限。依奏。其年二月。御史中丞高元裕奏。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未就食之前。時有稱疾。便請先出。請自今。合候對官。遇延英開日。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即請拜食后先出。仍事須前牒臺司。或年齒衰遲。不任每度就食者。量許三度仗下后先出。其余官不在此限。如違。請每月終。一度具名聞奏。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