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四
其年九月。敕三品已上。聽有女樂一部。五品已上。女樂不過三人。皆不得有鐘磬。樂師凡教樂。淫聲過聲。兇聲慢聲。皆禁之。淫聲者。若鄭衛。過聲者。失哀樂之節。兇聲者。亡國之音。若桑間濮上。慢聲者。惰慢不恭之聲也。
景云三年。右拾遺韓朝宗諫曰。傳曰。辛有適伊川。見被發野祭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后秦晉遷陸渾之戎于伊川。以其中國之人。習戎狄之事。一言以貫。百代可知。今之乞寒。濫觴胡俗。伏乞三思。籌其所以。至先天二年十月。中書令張說諫曰。韓宣子適魯。見周禮而嘆。孔子會齊。數倡優之罪。列國如此。況大朝乎。今外國請賀。選使朝謁。所望接以禮樂。示以兵威。雖曰戎狄。不可輕易。焉知無駒支之辨。由余之賢哉。且乞寒潑胡。未聞典故。裸體跳足。盛德何觀。揮水投泥。失容斯甚。法殊魯禮。褻比齊優。恐非于羽柔遠之義。樽俎折沖之道。愿擇芻言。特罷此戲。至開元元年十月七日。敕臘月乞寒。外蕃所出。漸浸成俗。因循已久。自今已后。無問蕃漢。即宜禁斷。
開元二年。上以天下無事。聽政之暇。于梨園自教法曲。必盡其妙。謂之皇帝梨園弟子。
其年十月六日敕。散樂巡村。特宜禁斷。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決三十。所由官附考奏。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二十三年敕。內教坊博士及弟子。須留長教者。聽用資錢。陪其所留人數。本司量定申者為簿。音聲內教坊博士。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悉免雜徭。本司不得驅使。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勛。依令應除簿者。非因征討得勛。不在除簿之列。
天寶十載九月二日敕。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并聽當家畜絲竹。以展歡娛。行樂盛時。覃及中外。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罷梨園伶使及官冗食三百余人。留者隸太常。
永貞元年九月詔。除教坊樂人投正員官之制。
元和五年二月。宰臣奏。請不禁公私樂。從之。時以用兵。權令斷樂。宰臣以為大過。故有是請。至六月六日。詔減教坊樂官衣糧。
六年。太子少傅兼判太常卿鄭余慶奏。太常習樂。請復用大鼓。從之。先是。德宗自南山還宮。繼有懷光吐蕃之虞。都下人情驚擾。遂詔太常習樂。去大鼓。至是復用之。
八年四月。詔除借宣徽院樂人官宅制。自貞元以來。選樂工三十余人。出入禁中。宣徽院長出入供奉。皆假以官第。每奏伎樂稱旨。輒厚賜之。及上即位。令分番上下。更無他錫。至是收所借。
其年十月。汴州節度使韓宏。進獻圣朝萬歲樂曲譜。凡三百首。
十四年正月。詔徙仗內教坊于布政里。
十五年。賜教坊本錢五千貫文。
長慶四年三月。賜教坊樂官綾絹三千五百匹。又賜錢一萬貫。以備行幸。樂官十三人。并賜紫衣魚袋。其年八月。以太常卿趙宗儒為太子少師。先是。太常有師子五方之色。非常朝聘饗不作焉。至是。教坊以牒取之。宗儒不敢違。以狀白宰相。以事正有司。不合關白。而宗儒憂恐不已。宰相責以怯懦。故換秩焉。寶歷二年九月。京兆府奏。伏見諸道方鎮。下至州縣軍鎮。皆置音樂。以為歡娛。豈惟夸盛軍戎。實因接待賓旅。伏以府司每年重陽上巳兩度宴游。及大臣出領藩鎮。皆須求雇教坊音聲。以申宴餞。今請自于當已錢中。每年方圖三二十千。以充前件樂人衣糧。伏請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從之。蓋京兆尹劉棲楚所請也。棲楚出河北。大率不讀書史。乖于聞識。曾不知從前非物足而闕于制置也。蓋以京邑四方取則之地。務繁權重。豈以聲樂倡優。方鎮宴游為事哉。失之甚矣。屬宰臣有黨于棲楚者。遂可其奏。時議惜之。
太和九年。文宗以教坊副使云朝霞善吹笛。新聲變律。深愜上旨。自左驍衛將軍宣授兼帥府司馬。宰臣奏。帥府司馬。品高郎官。不可授伶人。上亟稱朝霞之善。左補闕魏?上疏論奏。乃改授潤州司馬。
開成三年四月。改法曲名仙韶曲。仍以伶官所處為仙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