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四
四年三月。敕每月賜仙韶院樂官料錢二千貫文。支用不盡。令數內宜停三百貫文。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京畿諸院太常樂及金吾角手。今后只免正身一人差使。其家丁并不在影庇限。
三年十二月。京兆府奏。近日坊市聚會。或動音樂。皆被臺府及軍司所由恐動。每有申聞。自今已后。請皆禁斷。從之。
大中六年十二月。右巡使盧潘等奏。準四年八月宣約教坊音聲人。于新授觀察節度使處求乞自今已后。許巡司府州縣等捉獲。如是屬諸使有牒送本管。仍請宣付教坊司為遵守。依奏。
咸通中。伶官李可及善音律。尤能轉喉為新聲。音辭曲折。聽者忘倦。京師屠酤少年效之。謂之拍彈。時同昌公主除喪。懿宗與郭淑妃悼念不已。可及為嘆百年舞曲。舞人皆盛飾珠翠。仍畫魚龍地衣以列之。曲終樂闋。珠翠覆地詞語凄惻。聞者流涕。又常于安國寺作菩薩蠻舞。上益憐之。(可及常為子妻婦。帝賜酒二銀樽。啟之。乃金翠也。時宰相曹確。中尉李元。皆屢論之。懿宗不納。至僖宗即位。宰相崔彥昭奏逐。死于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