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疏】議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府號者,假若父名衛,不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輒受。其有貪榮昧進,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疾,委親之官,謂年八十以上或篤疾,依法合侍,見無人侍,乃委置其親,而之任所;妄增年狀,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篤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篤疾之狀;「及冒哀求仕者」,謂父母之喪,二十五月大祥後,未滿二十七月,而預選求仕:從「府號、官稱」以下,各合處徒一年。注云「謂父母喪,禫制未除」,但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為「冒哀」,合徒一年;若釋去禫服而求仕,自從「釋服從吉」之法。「及在心喪內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徒一年半。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及妻妾作樂者,以其不孝不義,虧斁特深,故各徒一年半。
122 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八〕上請。非切害者,徒二年。
【疏】議曰:指斥,謂言議乘輿,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斬。注云「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九〕上請」,謂論國家法式,言議是非,而因涉乘輿者,與「指斥乘輿」情理稍異,故律不定刑名,臨時上請。「非切害者,徒二年」,謂語雖指斥乘輿,而情理非切害者,處徒二年。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因私事鬥競者,非。
【疏】議曰:謂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對使拒捍,不依人臣之禮,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絞。注云「因私事鬥競者,非」,謂不涉制敕,別因他事,私自鬥競;或雖因公事論競,不干預制敕者:並從「毆詈」本法。
123 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券。」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據此驛數以為行程,〔一0〕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議曰:「軍務要速」,謂是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告賊之類,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為「加三等」。「有所廢闕者」,謂稽遲廢闕經略、掩襲、告報之類。「違一日加役流」,稱日者,須滿百刻。為由驛使稽遲,遂陷敗戶口、軍人、衛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諸城戍者,絞。若臨軍對寇,告報稽期者,自從「乏軍興」之法。
124 諸驛使無故,以書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即為軍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有所廢闕者,從前條。其非專使之書,而便寄者,勿論。
【疏】議曰:有軍務要速,或追徵報告,如此之類,遣專使乘驛,齎送文書。「無故」,謂非身患及父母喪者,以所齎文書,別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書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謂行不充驛數,計程重於徒一年者,即以受書行者為首,驛使為從。此謂常行驛使而立罪名。即為軍事警急,報告征討、掩襲、救援及境外消息之類而稽留,罪在驛使,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注云「有所廢闕者,從前條」,謂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其非專使之書」,謂非故遣專使所齎之書,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並勿論。
125 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若依式應須遣使詣闕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而所司乃不遣驛非應遣驛,而所司乃遣驛,若違者:各杖一百。又,依儀制令:「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餘附表。」此即應遣使詣闕,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