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其舊舅姑,毆子孫舊妻妾,折傷以上,各減凡人三等;死者,絞;過失殺者,勿論。
【疏】議曰:其舊舅姑,毆子孫舊妻妾,折傷以上,「各減凡人三等」,謂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類。「死者,絞」,既不言故殺者斬,即是故殺者亦絞。過失殺者,勿論。
問曰:子孫之婦,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棄放,此姑婦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孫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見在,此為「舊舅姑」。今者,姑雖被棄,或已改醮他人,子孫之妻,孀居守志,雖於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子既如母,其婦理亦如姑。姑雖適人,婦仍在室,理依親姑之法,不得同於舊姑。若夫之嫡、繼、慈、養(yǎng),不入此條。
332 諸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議曰:嫂叔不許通問,所以遠(yuǎn)別嫌疑。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者,禮敬頓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謂妾?dú)蛑堋⒚茫悠抟坏龋偧臃踩硕取7蛑堋⒚脷宙苑踩苏摗?br>
即妾?dú)蛑樱瑴p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議曰:「即妾?dú)蛑樱瑴p凡人二等」,為匹敵之故,得罪稍輕。「毆妻之子,以凡人論」,為女君尊重,故同凡鬥。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稱「又加」者,總加三等,若毆折一齒,徒二年半之類。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當(dāng)條雖有加減,至死者,並與凡人同。
校勘記
〔一〕 凡鬥合杖一百 「合杖」原脫,據(jù)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補(bǔ)。
〔二〕 各加一等 「一」原訛「二」,據(jù)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改。按:本條律文即作「各加一等」。
〔三〕 部曲毆傷良人者 「?jìng)乖摚瑩?jù)律附音義、宋刑統(tǒng)補(bǔ)。按:本條疏文亦作「毆傷良人者」。
〔四〕 即妾?dú)蚣也壳 讣础乖灐竸t」,據(jù)文化本、岱本改。
〔五〕 謂毆大功部曲折齒 「大」原訛「小」,據(jù)元刻本、文化本、宋刑統(tǒng)改。按:此乃疏解「大功又減一等」,故作「大」是。
〔六〕 義同於幼 「義」原訛「議」,據(jù)文化本、宋刑統(tǒng)改。按:本書卷二十四鬥訟律「告緦麻小功卑幼」條疏文亦作「義」。
〔七〕 非折傷無罪 「非折傷」原訛「不傷」,據(jù)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改。按:本條律云「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下條疏云「既云折傷,即明非折傷不坐」。
〔八〕 恩情轉(zhuǎn)殺 「殺」下原有並列小字「去聲」,顯係後人所加,今據(jù)全書體例刪除。
〔九〕 子孫雖共毆擊 「擊」原訛「殺」,據(jù)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改。
〔一0〕文無皆字 「文」原脫,據(jù)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補(b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