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六〕 從不應為 「從」原訛「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七〕 雜任謂在官供事 「謂」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八〕 邸店之類 「邸」原訛「鄉」,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九〕 若以畜產及米麵之屬饋餉者 「產」原訛「生」,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若其乞索者 「其」原訛「賃」,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一〕將送者為從坐 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律附音義及通典一六五引本條律文均作「將送者為從」。
〔一二〕謂領豪右人等乞索者 「者」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