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fēng)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jì)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49 諸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
【疏】議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鬥訟律「同謀共毆傷人,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聽贖」;又?jǐn)嗒z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jiān)臨犯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如此之類,並是與例不同,各依本條科斷。
即當(dāng)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
【疏】議曰:依詐偽律:「詐自復(fù)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課役,即從戶婚律脫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褂郑p偽律「詐增減功過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詐得賜,贓重,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準(zhǔn)盜論,罪止流三千里」之類。
其本應(yīng)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yīng)輕者,聽從本。
【疏】議曰:假有叔姪,別處生長,素未相識,〔一0〕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聽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行盜,盜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得依凡論,悉同常盜斷。其「本應(yīng)輕者」,或有父不識子,主不識奴,毆打之後,然始知悉,須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鬥而論,是名「本應(yīng)輕者,聽從本」。
50?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yīng)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疏】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內(nèi),犯無罪名!钙鋺(yīng)出罪者」,依賊盜律:「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又條:「盜緦麻以上財物,節(jié)級減凡盜之罪!谷舴冈p欺及坐贓之類,在律雖無減文,盜罪尚得減科,餘犯明從減法。此並「舉重明輕」之類。
其應(yīng)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篃o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又例云:「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蔭。是「舉輕明重」之類。
51 諸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
【疏】議曰:乘輿者,案賊盜律:「盜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盜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並同。車駕者,依衛(wèi)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若衝三后隊,亦徒一年。又條:「闌入至御在所,斬!怪寥笏鄶。是名「並同」。
稱「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減一等。
【疏】議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孤氈坡桑骸钢茣兴┬卸`者,徒二年。」若違三后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類。
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wèi)有違,應(yīng)坐者亦同減例。本應(yīng)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diào)習(xí)、駕馭之具不完牢,并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wèi)冒名相代、兵仗遠(yuǎn)身、輒離職掌、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wèi)不覺闌入東宮宮殿門,如此之類,謂之為「失」。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一等科斷。
注:本應(yīng)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謂於東宮犯、失,準(zhǔn)上臺法罪當(dāng)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52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疏】議曰稱期親者,戶婚律:「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辜淳釉、高喪,並與期同!讣胺Q祖父母者」,戶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辜丛⒏咴,別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稱「孫」者,曾、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