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疏】議曰:知略、和誘人及略、和誘奴婢,或強盜、竊盜,若知情而受分者,為其初不同謀,故計所受之贓,準竊盜論減一等。假有知人強盜,受絹五疋者,治竊盜一等,合杖一百之類。「其知盜贓而故買,坐贓論減一等」,謂知強、竊盜贓,故買十疋,合杖一百。知而故藏,又減一等,合杖九十。其餘犯贓,故買及藏者,律無罪名,從「不應為」:流以上從重,徒以下從輕。
297 諸共盜者,併贓論。造意及從,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從法。
【疏】議曰:共行盜者,併贓論,假有十人同盜得十疋,人別分得一疋,亦各得十疋之罪。若造意之人,或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從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雖行、受有殊,各依本首從為法,止用一人為首,餘為從坐。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為從行而不受分,仍以甲為首,乙為從之類。
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專進止者為首,造意者為從,至死者減一等。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強盜,杖八十。
【疏】議曰:假有甲造意行盜而不行,所盜得財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為處分方略,即「行人專進止者」,乙合為首,甲不行為從,其強盜應至死者,減死一等,流三千里。雖有從名,流罪以下,仍不得減。其共謀竊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謀強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為從坐。共強盜者,罪無首從。
【疏】議曰:行盜本不同謀,相遇共盜者,即以臨盜之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皆為從。注云「共強盜者,罪無首從」,謂強盜雖本不同謀,但是同行,並無首從。
主遣部曲、奴婢盜者,雖不取物,仍為首;若行盜之後,知情受財,強盜、竊盜,並為竊盜從。
【疏】議曰:主遣當家部曲、奴婢行盜,雖不取所盜之物,主仍為行盜首,部曲、奴婢為從。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盜,主後知情受財,準所受多少,不限強之與竊,並為竊盜從。假有部曲等先強盜、竊盜得財,主後知情,受絹五疋,合杖一百之類。
問曰:有人行盜,其主先不同謀,乃遣部曲、奴婢隨他人為盜。為遣行人元謀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
答曰:盜者首出元謀,若元謀不行,即以臨時專進止為首。今奴婢之主既不元謀,又非行色,但以處分奴婢,隨盜求財。奴婢之此行,由主處分,今所問者,乃是他人元謀,主雖驅使家人,不可同於盜者元謀!擦臣茸杂惺祝渲骷礊閺恼,計入奴婢之贓,準為從坐。假有奴婢逐他人,〔七〕總盜五十疋絹,奴婢分得十疋,奴婢為五十疋從,徒三年;主為十疋從,合徒一年之類。
298 諸共謀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共謀者受分,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並為竊盜從;若不受分,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並笞五十。
【疏】議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謀強盜,甲為首,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甲雖不行,共謀受分。甲既造意,為竊盜首;餘行者,並為竊盜從。甲若不受分,復不行,為竊盜從;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前條竊盜從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條笞五十者,為元謀強盜故也。
若共謀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強盜,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疏】議曰:同謀行竊盜,臨時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為強盜。其不行者是元謀造意,受強盜贓分,不限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其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299 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三盜止數赦後為坐。其於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行盜之人,實為巨蠹。屢犯明憲,罔有悛心。前後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故有強盜、竊盜,經斷更為,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亦謂斷後又為者。其未斷經降、慮者,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盜皆據赦後為坐」,〔八〕謂據赦後三犯者,不論赦前犯狀為數!赣H屬相盜者,不用此律」,謂自依親屬本條,不用此「三犯」之律。案職制律:「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於堂兄弟婦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盜徒、流以上,並不入「三犯」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