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 禮九十 開元禮纂類二十五 嘉禮九
皇帝遣使詣諸州宣赦書(鎮(zhèn)與州同。)
其日,本司設使者次於州之大門外道右,南向。使者至,掌次者引就次,以赦書置於案。應集之官至州門外服朝服,非朝服者公服。本司設使者位於廳事階閒,南向。設刺史位於使者位之南,北面。設應集之官位於刺史之后,文官在東,武官在西,每等異位,重行北面,相對為首。又設門外位:文官於門東,西向,武官於門西,東向,俱每等異位,重行,以北為上。本司錄州見囚,集於州門之外,北面西上。贊禮者引應集之官俱就門外位。刺史朝服以出,行參軍引立於東南,西向。使者出次,贊禮者引立於門西武官之前,少北,東向。史二人對舉案,立於使者西南,俱東面。立定,行參軍引刺史迎於大門外之南,北面再拜。行參軍引刺史先入,立於內(nèi)門外之東,西面,州官立於其后。
贊禮者引使者入門而左,持案者從之,使者詣階閒就位,南面立;持案者立於使者西南,東面。行參軍引刺史,贊禮者引應集之官以次入就位。立定,持案者以案進使者前,使者取赦書,持案者退復位。使者稱:"有制。"刺史以下皆再拜。宣赦書訖,又再拜,舞蹈,又再拜。本司釋囚。行參軍引刺史進使者前,北面受赦書,退復位。贊禮者引使者出,持案者從之,俱復門外位。行參軍引刺史,贊禮者引州官以次出,復門外位。刺史拜送。贊禮者引使者還於次,行參軍引刺史入,贊禮者引州官各還次。
諸州上表
前一日,本司設應集之官次於州大門外,文官道東,武官道西,俱南向,相對為首。
其日夙興,本司設使者位於廳事階閒,南向。設刺史位於使者位之南,北向。設應集之官位於刺史之后,文官在東,武官在西,每等異位,重行北面,相對為首。設贊唱者位於東階東南,西向北上。設應集之官門外位,文官於門東,西向,武官於門西,東向,俱每等異位,重行,以北為上。
質(zhì)明,應集之官至州門外,各就次服朝服,非朝服者公服。贊禮者引應集之官俱就門外位。贊唱者先入就位,佐史對舉表案,立於贊唱者之西,北向。(表每一等為一案。)刺史朝服以出,行參軍引就位。贊禮者引應集之官以次入就位。立定,贊禮者引使者入門而右,詣階閒就位,南向立。贊禮者引表案詣使者前,使者取表,贊禮者引案退復位。馀表案位於使者西北,南向東上。贊唱者曰:"再拜。"刺史以下皆再拜。贊禮者引使者出,舉表案者從之。行參軍引刺史入,贊禮者引州官以次出。
上表者若止一人,則不須諸官陪位。上表者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面;持案者立於上表者東南,俱西面。使者入立於階閒,南向。持案者以案進上表者前,上表者取表,持案者退復位。上表者詣使者前授表,退,北面再拜。使者出,上表者入。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