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晉家人傳第五
自延煦為齊州防御使,而延寶代為鄭州刺史。及契丹滅晉,出帝與太后遣延煦、延寶赍降表、玉璽、金印以歸契丹,而延寶時(shí)亦為威信軍節(jié)度使矣。契丹得璽,以為制作非工,與前史所傳者異,命延煦等還報(bào)求真璽。出帝以狀答曰:“頃潞王從珂自焚于洛陽(yáng),玉璽不知所在,疑已焚之。先帝受命,命玉工制此璽,在位群臣皆知之。”乃已。后延煦等從出帝北遷,不知其所終。
嗚呼!古之不幸無(wú)子,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后者,圣人許之,著之《禮》經(jīng)而不諱也。而后世閭閻鄙俚之人則諱之,諱則不勝其欺與偽也。故其茍偷竊取嬰孩襁褓,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能得其一志盡愛(ài)于我,而其心必二也。”而為其子者,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屬。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愛(ài)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歟,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陽(yáng)絕之,是大偽也。夫閭閻鄙俚之人之慮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茍竊欺偽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惟圣人則不然,以謂人道莫大于繼絕,此萬(wàn)世之通制而天下之公行也,何必諱哉!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為人后者,必有所生之父,有所后之父,此理之自然也,何必諱哉!其簡(jiǎn)易明白,不茍不竊,不欺不偽,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圣人之法也。又以謂為人之后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不絕其所生之親者,天性之不可絕也,然而恩有屈于義,故降其服以期。服,外物也,可以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改,故著于經(jīng)曰:“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bào)。”自三代以來(lái),有天下國(guó)家者莫不用之,而晉氏不用也。出帝之于敬儒,絕其父道,臣而爵之,非特以其義不當(dāng)立,不得已而絕之,蓋亦習(xí)見(jiàn)閭閻鄙俚之所為也。五代,干戈賊亂之世也,禮樂(lè)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而先王之制度文章掃地而盡于是矣!如寒食野祭而焚紙錢(qián),天子而為閭閻鄙俚之事者多矣!而晉氏起于夷狄,以篡逆而得天下,高祖以耶律德光為父,而出帝于德光則以為祖而稱孫,于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豈可以人理責(zé)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