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四·志第三十一
是年,又定醫學官罰俸例,各處學校應設大小學。今后有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者,初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再次,教授罰俸兩月,正、錄倍罰,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其提調官視學官例減等,初次罰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兩月。若大小生員在學,而訓誨無法,茍應故事者,初次,教授罰俸半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五兩;再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提調官,初次罰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
延祐三年,定試驗醫人條件依舊例,三年一遍設立科舉試。太醫,選舉三十以上、醫明行修、孝友忠信、為眾所稱者,保結貢試。鄉試,不限員數,各科目通取一百人,會試取中三十人。所課醫義,量減二道。第一場,本經義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場,本經義一道,藥性一道。不限字數。試中三十人內,一甲充太醫,二甲副于舉,三甲教授。
陰陽學。
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諸路陰陽學。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以訓海之。其有術數精通者,每歲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藝能,于司天監內許令近侍。
延祐二年,令陰陽人授差依儒、醫例考試。其科目,曰:占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學,曰:婚元。占才大義書,曰《宅元周易秘奧》,曰《人宅通真論》,曰《塋元地理新書》,曰《塋元總論》,曰《地理明真論》。
太宗九年八月,詔胡都虎、塔靠忽□、訛魯不朵札魯火赤等:“自來精儒業者,二十年間學問方成。古昔張置學校,官為廩給,養育人材。今名儒凋喪,文風不振,所據民間應有儒士,若高等學業轉相教授,庶幾人材日出。其中選者,并行蠲免差發。委斷事官術忽□與山西東路征收課稅所長官劉中,遍行諸路,一同監試,仍將論及經賦、詞義分為三科,作三日程試,專治一經為一科,能兼者聽。但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儒人與各處達魯花赤、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以后照依先降條例,開辟舉場,考選人仕,續聽胡命。”于是得東平楊奐等四千三十人,多一時名士。初,耶律楚材請復科舉之制,郭德海亦言之,然為用事者所尼,故詔書雖云續聽朝命,事復中止。
至元初,詔丞相史大澤條具當行之事,大澤首及科舉,亦不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學士王磐等言:“科舉取士,最為切務,矧先朝舊典,尤宜追述。”帝曰:“此良法也。”命左三部尚書與翰林學士議定程式,又議依前代立國學,進蒙古官子弟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書,藝成然后試而用之。十一年十一月,省臣復啟皇太子,以所議科舉程式上。奉令旨,準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定法制。然其事迄未施行。二十一年九月,丞相哈剌合孫等言:十一月中書省臣言,皆以謂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宜舉行貢舉法。凡蒙古人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以考試進,則用心為學矣。”帝然之。已而許衡亦議學校科學之法,罷詩斌,重經學,定為新制。雖事未及行,而選舉之法已立焉。
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言:“科舉一事,世祖、裕宗累命舉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過,詞賦乃攡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議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從之。十一月,詔曰:“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征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才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聯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來,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聯所不取。爰命中書省參酌古今,定其條例。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賦于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其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