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志第三十六
一,社長宜獎勤罰惰,催其趁時耕作。仍于田塍樹牌械書某杜某人地段。社長以時點視。
一,每丁歲植桑二十株或附宅地植桑棗二十株。其地不宜桑棗者,聽植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限十株,仍多種苴蓿備兇年。
一,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偕知水利人員,以時浚治。如別無違礙,許民量力自行開引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給車材。
一,近水村疃應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芡菱、蒲葦等,以助衣食。
一,社內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
一,社內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其養蠶者亦如之。耕牛死,令均錢補買,或兩和租賃。
一,荒田,除軍營報定及公田外,其余投下、探馬赤官之自行占冒,從官司勘當,得實先給貧民耕種,次及余戶。
一,每社立義倉,社長主之。豐年驗各家口數,每口留粟一斗,無粟者抵斗存留雜色物料,以備兇荒。
一,本社有孝弟力田者,從社長、保甲、本處官司量加優恤。若所保不實,亦行責罰。
一,有游手好閑及不遵父兄教令者,社長籍記姓名。俊提點官到日,實問情實,書其罪于粉壁。猶不改,罰充本社夫役。
一,每杜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者為學師,農隙使子弟入學。如學文有成者,申覆官司照驗。
一,每年十月,委州、縣證官一員,巡視本管境內有蝗蟲遺子之處,設法除之,務期盡絕。其規畫詳密如此,近古所未有也。
二十九年,命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入社,依例勸課。
大德三年,申明杜長不得差占之制。仍免其本身雜役。六年,翰林院侍講學士王中順呈稱:“前賑濟通州一州,靖海、海門兩縣次序支請。盡系杜長居前,里正不預。多有少年愚駭之子,草履赤脛,語言嘲哳。怪而間之,州縣同詞而對,通例如此。切詳按察司、達魯花赤、管民官下,便列社長,責任非輕。當時又立社師,教誨子弟遷善改過。二事外似迂緩,中實要切。況《至元新格》內一款,杜長有少年德薄,不為村疃信服,即聽舉換易。伏思自中統建元迄于今日,良法美意莫不備舉。但有司奉行不至,事久弊生。愚意以為,宜申明舊例,社長依前勸課農桑,誡飭子弟,社師依前農隙授學,教以人倫,斯為治之本也。”中書省韙其言,下諸道行之。
延祐元年,命廉訪司每歲攢造農桑文冊,赴大司農司考較。監察御史許有壬言:“農桑之政,貢之廉司者,蓋欲勸課官知所警畏。初不系文冊之有無。文冊之設,本欲歲見種植墾辟、義糧、學校之數,考較增損勤惰,所以見廉訪司親為之。然養民以不擾為先,害政以虛文為甚。農桑所以養民,今反擾之,文冊所以核實,今實廢之。各道比及年終,令按治地面,依式攢造。路府行之州縣,州縣行之社長、鄉胥。杜長、鄉胥則家至戶到,取勘數目。幸而及額,則責報答之需,一或不完,則持其有罪者恣其所求。雞豚盡于供給,生計廢于奔走,一切費用首會箕斂,率以為常。以一縣觀之,自道冊以來,地凡若干,連年栽植有增無減,較其成數,雖屋垣池井盡為其地,猶不能容。故世有紙上栽桑之語。大司農歲總虛文,照磨一畢入架而已。于農事果何益哉。乞命廉訪司,依舊巡行勸課,舉察勤情。籍冊虛文,不必攢造。民既無擾,事辦兩成。”其后大司農司亦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于冊者類多不實云。
其種植之法,頒于諸道者。至大二年,淮西道廉訪司僉事苗好謙獻蒔桑法,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十畝,中戶地五畝,下戶地三畝或一畝,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之。其法出《齊民要術》諸書。至元十六年,江南行御史臺嘗采其法,通行所屬。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有成效,命諸道仿行焉。是年,又命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諸村,四年,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萌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