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至秋稅、正稅之法,但徵田稅,無丁稅,行于江南。本沿宋之舊制。世祖平江南,除江東、浙東二路,其余便徵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命江南稅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令輸米本分之一,余并人鈔,以七萬定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定。其輸米者,止用實斗斛。
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稅之制。于是秋稅止令輸租,夏稅則輸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其所輸之物,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也。輸一貫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輸一貫五百文者,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江西各路秋稅納糧,有用現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稅。兩廣以盜試多、民失業,亦免之。獨湖廣省以阿里海涯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為門攤,每戶一貫二錢,增課錢至五萬定,至是宣慰使張國紀復科夏稅,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臺臣言其弊,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三年,又改門推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以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云。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腹里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更納包銀、絲綿、稅糧,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余年,百姓納田稅外,別無差發,請除兩廣、福建,其余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湘等路,驗納糧民戶見科糧數,一斗添荅二升。”從之。
泰定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每頃量出助役田,具書于冊甲乙以次匯之,歲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外,其余亦驗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陜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歷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