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十二 起重光赤奮若正月,盡昭陽單閼十二月,凡三年
云南地震。
甲子,衡州袁舜一等誘集二千馀人,侵掠郴州。湖南宣慰司發兵討之,獲舜一及其黨,命誅首謀者三人,馀配洪澤、芍陂屯田,其脅從者招諭復業。
戊辰,云南地復震。
丙子,劉國杰、伊蘇呼圖魯來獻蛇節、羅鬼等捷。
庚辰,賑保定等路饑。
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大都路總管兼大興府尹姚天福卒。天福為京尹三年,畿甸大治。后之尹京者,以天福稱首。
布埒達實哩者,北庭人也。幼熟輝和爾及西天書,長能貫通三藏暨諸國語,至是奉旨,從帝師受戒于廣寒殿,代帝出家。
是歲,斷大辟三人。
大德七年年
春,正月,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陜西等郡釀酒。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
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乙卯,詔:“凡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命御史臺、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物。
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
二月,壬戌,詔中書省汰冗員。中書省自左、右丞相而下,平章政事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為八府。仍諭樞密院,除出征將帥外,掌署院事者定其員數以聞。
辛未,以平章政事、上都留守茂巴爾斯、陜西行省平章阿喇卜丹并為中書平章政事,江南行臺御史中丞尚文為中書左丞,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董士珍為中書參知政事;召陳天祥為集賢大學士,商議中書省事。
壬申,詔:“樞密院、宗正府等,自今每事與中書共議,然后奏聞。諸司不得擅奏遷調;官員雖經特用而于例未允者,亦聽覆奏。”
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
己卯,以侍御史都多達為中書省參知政事。
御史臺言:“江浙行省平章阿爾、左丞高翥、安祐、簽者張祐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于人,請遣省、臺官按問。”從之。
命盡除內郡饑荒所在差稅,仍令河南省撫恤流民,賑太原、大同、平灤路饑。
庚辰,監察御史杜肯構等言右丞相鄂勒哲受朱清、張瑄賄賂事,不報。
壬午,帝語中書省臣曰:“凡有以歲課增羨希求爵賞者,此非掊克于民,何從而出!自今除元額外,勿以增羨作正數。”
罷江南財賦總管司及提舉司。
禁諸人非奉旨毋得以寶貨進獻。
賑真定及保定路饑。
三月,庚寅,詔遣奉使宣撫循行諸道。以郝天挺、達春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東,耶律希逸、劉賡往河東、陜西,特爾托里歡、戎益往兩浙、江東,趙仁榮、岳叔謨往河南、湖廣,茂巴爾斯、陳英往江西、福建,達實哈雅、劉敏中往山北、遼東,并給二品銀印,仍降詔戒飭之。
江浙行省平章托克托發遣朱清、張瑄家屬,其家以金珠重賂之,托克托以聞,帝諭之曰:“朕以江南任卿,卿果能爾,真男子事也!其益恪勤乃事。”賜以黃金五十兩。
都城火。
詔以甘肅行省供軍錢糧多弊,徙廉訪司于甘州。
壬辰,以河間禾稼不登,罷修僧寺工役。
乙未,中書平章巴延、梁德珪、丹津、阿爾振薩徹爾,右丞巴特瑪琳心,左丞伊圖布哈,參政密勒和卓、張斯立等,受朱清、張瑄賄賂,治罪有差,籍其家。
以洪君祥為中書右丞。監察御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貪賄罷黜,宜別選賢能代之,不報。
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婦喪師,誅劉深,笞哈喇岱、鄭祐,罷云南征緬分省。時有司以遇赦,議釋劉深罪,哈喇哈斯曰:“徼名召釁,喪師辱國,非常罪比,不誅之無以謝天下。”遂誅之。
戊申,岳鉉等進《大元大一統志》,賜賚有差。
癸丑,樞密院及監察御史,言中丞董士選貸朱清、張瑄鈔非義,帝曰:“臺臣稱貸,不必問也。若言者不已,便當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