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十 起旃蒙協洽正月,盡強圉作噩六月,凡二年有奇
徹爾之官,謂都事賈鈞曰:“國家置御史臺,所以肅清庶官,美風俗,舉教化也。乃者御史不存大體,按巡以苛為明,征贓以多為功,至有迫子證父、弟證兄、奸訐主者,傷風敗教,莫茲為甚!為我語諸御史,毋效尤為也。”帝聞而善之。
丙子,帝如上都。命典瑞少監焦養直進講《資治通鑒》,養直因陳規諫之言,帝厚賜之。
丁丑,以江西行省左丞巴特瑪琳沁為中書左丞。
庚辰,達嚕噶齊托爾蘇受賂,為其奴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
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
庚寅,立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及提舉司。
以梁曾為杭州路總管。曾善撫字,戶口復者五萬馀。上言請禁暮夜鞫囚、游市酷刑,詔著為令。
先是五臺山佛寺成,皇太后親往祈祝。監察御史真定李元禮上書于太后曰:“古人有言:‘生民之利害,社稷之大計,惟所見聞而不系職司者,獨宰相得行之,諫官得言之。’今朝廷不設諫官,御史職當言路,即諫官也,烏可坐視得失,而無一言以裨益圣治萬分之一哉!伏見五臺山創建寺宇,土木既興,工匠失役,不下數萬。附近數路州縣,供億煩重,男女廢耕織,百物踴貴,民不聊生。今聞太后親臨五臺,布施金幣,臣謂其不可行者有五:時當盛夏,禾稼方茂,百姓歲計,全仰秋成,扈從經過,不無蹂躪,一也;太后春秋已高,親勞圣體,往復暑途數千里,不避風日,萬一調養失宜,悔將何及!二也;至尊舉動,必書簡冊以貽萬世,書而不法,將焉用之!三也;財不天降,皆出于民,今日支持調度,百倍曩時,而又勞民傷財以奉土木,四也;佛以慈悲方便為教,雖窮珍玩供養不為喜,雖無一物為獻亦不怒。今太后為蒼生祈福,而先勞圣體,使天子曠定省之禮,五也。伏愿中路回轅,端居深宮,儉以養德,靜以頤神,上以循先皇后之懿范,次以盡圣天子之孝心,下以慰元元之望,如此,則不祈福而福自至矣。”
臺臣不敢以聞,至是侍御史萬僧與御史中丞崔彧不合,詣架閣庫取前章,封之入奏曰:“崔中丞私黨漢人,李御史為大言謗佛,謂不宜建寺。”帝大怒,遣近臣赍其章,敕鄂勒哲、博果密鞫問。
博果密以國語譯而讀之,鄂勒哲曰:“其意與吾正同。往吾嘗以此諫,太后曰:‘吾非喜建此寺,蓋先嘗許為之,非汝所知也。’”博果密曰:“他御史懼不敢言,惟一御史敢言,誠可賞也!”鄂勒哲等以其章上聞,帝沉思良久曰:“御史之言是也。”乃罷萬僧,復元禮職。
歸德、徐、邳、汴梁水,免其田租;道州旱,遼陽饑,并賑之。
夏,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丙申,中書省、御史臺言:“阿喇卜丹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請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于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哈喇齊、阿蘇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于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臺差人檢核。宿衛近侍,奉特旨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后任之。行臺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省臺擇人代之。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收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司使外,其馀官府,悉依舊例。”從之。
董文用請致仕。文用自世祖時,每侍燕,與蒙古大臣同列。裕宗嘗就榻上賜酒,使毋下拜跪飲。帝在東宮,正旦受賀,于眾中見文用,召使前,曰:“吾向見至尊,其稱汝賢。輒親取酒賜之,眷赍益厚。至是許其歸,官一子鄉郡侍養。
五月,丙寅,河決汴梁,發民三萬人塞之。
戊辰,追收諸位下為商者制書驛券。
建臨洮佛寺。
詔:“強盜奸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從者剌配,再犯亦誅。”
丁丑,禁民間捕鬻鷹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