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七 起屠維赤奮若正月,盡重光單閼三月,凡二年有奇
丁丑,以太子右詹事鄂勒哲為尚書右丞相,翰林學士承旨博果密平章政事。
帝欲相博果密,謂之曰:“朕過聽僧格,致天下不安,今雖悔之已無及。朕識卿幼時,使從學,正欲備今日之用。”博果密曰:“朝廷勛舊齒爵居臣右者尚多,今不次用臣,無以服眾。”帝曰:“然則孰可?”曰:“太子詹事鄂勒哲可。向者籍阿哈瑪特家,其賂遺近臣,皆有簿籍,唯無鄂勒哲名;又嘗言僧格為相,必敗國事,今果如其言,是以知其可也。”帝以僧格蠹政恐未盡去,召江淮參政燕公楠赴闕。公楠極陳其害,請更張以固國本,帝悅,問孰可以為首相,對曰:“天下人望所屬,莫若安圖。”問其次,曰:“鄂勒哲可。”先是賀勝父仁杰,留守上都,不肯為僧格下,僧格欲陰中之,累數(shù)十奏,帝皆不聽。僧格敗,帝問勝:“孰可相者?”對曰:“天下公論皆屬鄂勒哲。”
帝命元教宗師張留孫筮之,得《同人》之《豫》,留孫進曰:“《同人》,柔得位而進乎《乾》,君臣之合也;《豫》,利建侯,命相之事也;何吉如之!愿陛下勿疑。”及拜鄂勒哲,天下果以為得賢相。
帝命勝參知政事。
壬午,帝諭御史大夫伊啰勒曰:“屢聞僧格沮抑臺綱,杜言者之口,又嘗捶撻御史,其所罪者何罪,當與辨之。”僧格等持御史李渠等已刷文卷至,令侍御史杜思敬等勘驗,辨論往復(fù)數(shù)四,僧格等辭屈。
明日,帝如上都,駐蹕土口,復(fù)召御史臺暨中書、尚書兩省官辨論。尚書省執(zhí)卷上言:“前浙西按察使勒濟因監(jiān)燒鈔,受贓至千錠,嘗檄臺征之,二年不報。”思敬曰:“文之次第盡在卷中,令尚書省拆卷持對,其弊可見。及抱卷至,思敬曰:“用硃印以封紙縫者,防欺弊也。若輩為宰相,乃折卷破印與人辨,是教吏為奸,當治其罪。”帝是之,責御史臺曰:“僧格為惡始終四年,其奸贓暴著非一,汝臺臣難云不知;知而不劾,自當何罪?”思敬等對曰:“奪官追俸,惟上所裁。”數(shù)日不決,伊啰勒奏臺臣久任者當斥罷,新者存之,帝曰:“然。”
癸未,帝如上都。
甲申,命江淮行省鉤考錫布鼎所總詹事院江南錢谷。
乙酉,立江淮、湖廣、江西、四川行樞密院;江淮治廣德軍,湖廣治岳州,江西治汀州,四川治嘉定。
丙戌,詔:“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shè)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馀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
初,何榮祖為參知政事,僧格急于理算錢谷,人受其害,榮祖數(shù)請罷之,帝不從,屢懇請不已,乃稍緩之。而畿內(nèi)民苦尤甚,榮祖每以為言,同僚曰:“上既為免諸路,惟未及京畿,可少止,勿言也。”榮祖執(zhí)愈堅,至于忤旨不少屈,竟不署其牘。未逾月而害民之弊皆聞,帝乃思榮祖言,召問所宜,榮祖請于歲終立局考校,人以為便,立為常式,詔賜鈔萬一千貫。榮祖條中外百官規(guī)程,欲矯時弊,僧格抑不為通。榮祖既與之異議,乃以病告,特授集賢大學士,至是起為右丞。
詔江淮行省遣蒙古軍五百、漢兵千人從皇子鎮(zhèn)南王鎮(zhèn)揚州。
執(zhí)河間都轉(zhuǎn)運使張庸,仍遣官鉤考其事。
丁亥,營建宮城南面周廬,以居宿衛(wèi)之士。
詔逮湖廣省平章約蘇穆爾詣京師。戊子,籍其家貲,金凡四千兩。約蘇穆爾,僧格之妻黨也,鉤考日急,恣為不法。永州判官烏克遜澤嘆曰:“民不堪命矣!”即自上計行省。約蘇穆爾怒曰:“郡國錢糧,無不增羨,永州何獨不然?此直孫府判倚其才辨慢我,亟拘系之!”欲置之死,至是始得釋。
辛卯,封諸王特穆爾布哈為肅遠王。
壬辰,雨壞太廟第一室,奉遷神主別殿。
癸巳,命徹爾率衛(wèi)士三百人籍僧格家,得珍寶如內(nèi)藏之半。鄂爾根薩里以連坐,亦籍其貲,帝問之曰:“僧格為政如此,何故無一言?”對曰:“臣未嘗不言,顧言不用耳。”
時尚書省臣多以罪罷,帝欲使趙孟頫與聞中書政事,孟頫固辭。帝令出入宮門無禁,每見,必從容語及治道,多所裨益。孟頫自念久在帝側(cè),必為人所忌,力請補外,出同知濟南路總管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