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升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受省劄,保充御前傘子者,除充拱衛直都指揮使司鈐轄,官進義副尉。”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擬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于從八內遷注。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傘子,歷三百三十二月,詔于從六品內遷用。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于巡檢內任用。其離役百戶人等擬從八品,傘子從七品。延祐三年,控鶴百戶歷兩考之上,擬于正九品遷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擬歷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權于州判、縣丞內銓注。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地分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準所保。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濫。今后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報,違者罪及所由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