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不文明也要講文明
亂闖紅燈、亂丟垃圾影響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對這種不文明行為無疑要堅決治理。但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單和照片則值得商榷。
從某種意義上說,市民亂闖紅燈、亂丟垃圾的確是不顧臉面、不講自尊。盡管如此,我們也不該傷其臉面和自尊。俗話說,傷人不傷心,打人不打臉。名單和照片被曝光,市民還有何臉面面對同事和熟人,在單位還怎么工作,還怎么與人交往?這種傷人臉面和自尊的曝光,還談什么文明,甚至可以說本身就不文明。況且,公民的名譽權和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誰也無權隨便曝光市民的照片,更不能損害公民的名譽。在一定程度上,這種曝光有著違法之嫌,不以足取。
曝光市民名單和照片,也未必就是治理不文明行為的有效辦法。曝光除了能讓人丟臉、獻丑之外,并無實際的作用和效果。對于知恥而后改的市民來說,這一招或許有效。如果是不以為然的市民,曝光又能起到什么用,還不是照樣表現出不文明的行為。說不定有的還會產生逆反心理,表現出更多的不文明行為,這并非沒有可能。
亂闖紅燈、亂丟垃圾緣于市民的內在素質問題以及管理問題,不是“內病外治”的曝光就能改變的。改變市民的不文明習慣,還應以有形的教育為好,比如:在市民中經常性地開展做文明人、當文明戶的“文明之星”評比,形成守法規、講文明的社會氛圍,以此提高市民的素質。同時,可以對不文明市民進行勸導、警告,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下達處罰通知書,以法律法規進行治安和經濟處罰。總之,要依法、以文明的方式治理,不能以不文明對待不文明。(張君明)
擔心
會不會“看人抓藥”
武漢曝光不文明行為,作為倒逼市民提高文明素養的一種方式,值得肯定。
然而,最怕的是“選擇性公布”。按照不同的陋習分類每周各分布10名違規者,這一做法值得商榷。其一:如果某一項陋習中的違規者達不到10名咋辦?是否為了“完成指標”而抬高不文明行為的門檻?其二:可能不文明的行為多如牛毛,根本不愁來源短缺,但確定10名被曝光者,是采取隨機抽取,還是“從高分到低分”?不文明行為的輕重標準由誰來定,如何定?其三:由于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會不會遇到熟人、親戚朋友,甚至是領導、同事的老面孔,就“這一段掐了”?如果是看人抓藥的“選擇性公布”,不如不公布。因為越是摻雜進幕后操作的因素,越讓人質疑曝光制度執行的公平公正性,越會讓人失去對法律規則的敬畏。顯而易見,這與提升公民遵紀守法、強化文明素養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我國倡導和推行文明,除了一視同仁,重罰違規行為外,更重要的是,持續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營造濃烈的“王子犯罪與庶民同罪”法治氛圍,并融入常態化的監管之中。公務員要率先帶頭,使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意識和行為習慣。同時,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公開曝光的方法與程序必須文明、科學和公開透明。否則,就會事倍功半,失去公信力,夠不著預期的效果。久而久之,還會形成松緊帶般的管理怪圈,矯正起來就更難了!(梁江濤)
■評判
僅僅“曝光”遠遠不夠
有人可能認為曝光當事人的照片也算是一種“懲戒”,但問題在于一個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大城市里面,即使曝光了違法行為人的照片又能如何?況且,還存在一個違法行為“抗藥性”的問題。
上述曝光行為,最多只能算是一種“輔助性”措施,不應當成解決行為違法問題、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主要手段。除了“曝光”之外尚需要諸多配套措施。對于違法者除了承擔“曝光”的負面影響之外,有沒有必要盡快建立一個普遍適用于市民主體的“誠信體系”?并與類似的“違法”或“不遵守公共秩序”行為掛鉤?另外,任何治理行為的最主要支撐依然還是法律,還得依靠道德的引導和示范。在執法上,需要一個長久的方式,力爭做到對違法者的不姑息、不縱容,力爭避免在執法過程中的法不責眾現象。最后,需要道德自律。城市中絕大部分公眾都普遍自覺地認為,類似的違法行為是“不道德”的時候,即使沒有媒體曝光,也會有社會公眾主動站出來監督和糾治上述行為,這種結果的出現方意味著城市文明程度的真正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