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列車和民航國際航班乘務人員、國境鐵路工作人員的出境、入境,按照協議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二十條、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