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建立之初,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視漢民族共同語的確立和推廣工作。經過幾年的醞釀,在1955年末先后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范問題學術討論會,從思想上、理論上為推行民族共同語做了充分的準備。1956年2月6日國務院向全國發布了《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指示》明確提出并規定:“漢語統一的基礎已經存在了,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普通話。”這是從清末的《統一國語辦法案》,到民國十五年《全國國語運動大會宣言》,關于漢民族共同語的最全面、科學的論斷。它深刻地反映了漢語發展的歷史和趨勢。
(一)據查,“普通話”一語最早是朱文熊提到的。他認為漢語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國文”(文言),一類是“普通話”(他下的定義是“各省通行之話”),還有一類是“俗語”(方言)。(倪海曙,第166頁)
“國語”的來源是一種“就國音而發”的“近文之雅語”。倪海曙分析說:“這種‘國語’又是用漢字寫的,而且寫它的大多是熟悉文言的知識分子;同時白話的詞匯還不很夠,必須不斷從文言輸入詞匯,有的表現方法還須依靠文言。因此它一產生,就跟文言結了不解緣,……結果它很自然的發展成為一種不文不白的文體”。趙元任曾指出“我并不是說這種半白的白話文不好,或是不應該,我自己也有時候兒寫這種不成話的白話。可是這都是用漢字寫白話的糊弄局兒。因為咱們都懂得漢字,懂得文言,所以把‘之、乎、矣、焉、……’改了‘的、嗎、了、呢……’就算寫白話了。”1931年瞿秋白在好幾篇文章中都批評這種白話文“非驢非馬”。他提出要進行新的文學革命或者叫做“俗話文學革命運動”,他指明用“俗話”來寫,也就是“用現代人的普通話來寫”,“用讀出來可以懂得的話來寫”。(倪海曙,第189頁,190頁)
1934年為了反對復興文言的逆流,上海進步文化界又提倡“大眾說得出、聽得懂、寫得順手、看得明白的語言”。在這次討論中,一方面反對了文言文,一方面也批判了“近文之雅語”以及照這種“國語”寫的白話文,指出這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文言。從此普通話的概念在進步文化界廣為流傳。但是從科學和實用兩方面來看,普通的概念在當時還是不很明確的。
(二)1956年《指示》全面、明確地論述了普通話作為規范的漢民族共同語的科學內涵。世紀之初,這國語文革新的先驅就已經論述了民族共同語要建立在“占幅員人數多者”的方言的基礎上。拼音官話書報社的編譯員、各號官話字母義塾的教員、教習、經理、贊成員等111人向資政院的說帖提道,“凡京師所在,人皆趨之。千百年薈萃磨練,而成此一種京戲話,斯即中央而非偏隅也。且原與京話大略相同者,已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甘肅、云南、貴州、四川、陜西十一省,及江蘇、安徽之兩半省矣。此外各語,無兩省相同者。為高因陵,為下因澤,豈有舍京語而別事矯揉之理哉!京語非北京人私有之語,乃全國人共有之語。”(著重號為筆者引文時所加)稍后,陳望道在論及當時普通話的基礎時指出,“它的底子本來是土話方言,不過是帶著普通性的土話方言罷了。”(倪海曙,第169-170頁,191頁)胡適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把作為標準語的基礎的方言稱為“中堅分子的方言”,并且論述了這種基礎的方言跟其他方言的關系。應該說,到這個時候,關于漢民族共同語的基礎方言的理論論述已經達到明確成熟的階段。但是1926年《全國國語運動大會宣言》關于共同語的基礎方言的概括:“北京的方言就是標準的方言”,還失之過于簡單。主要不足之處在于:一、把基礎方言和標準音這兩個需要分別確定的范疇混淆了;二、從理論概括上沒有明確指出共同的標準語與基礎方言的關系以及與其他方言的關系。羅常培、呂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語是在某一個方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基礎方言的地區總是在這個民族的文化上和政治上占重要位置的地區,基礎方言本身也常常最能代表語言的發展趨勢。但是無論怎樣,民族共同語不會采納基礎方言的全部內容,基礎方言里非常特殊的東西不會被容留在民族共同語里邊。同時,民族共同語在它的形成過程中也不斷地從其他方言里吸取營養。”1956年《指示》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解決了上述問題。同時明確指出,漢民族共同語特別是它的書面語“以典范的現代白話著作為語法規范”。羅常培、呂叔湘指出:“語言的‘規范’指的是某一語言在語音、詞匯、語法各方面的標準。”“共同的語言和規范化的語言是不可分割的,沒有一定的規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語言的規范化必然要以書面語言為主要對象。”“語言的規范是隨著文學語言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因此,應該從現代文學的作品里找我們的規范。更明確一點可以這樣說:現代漢語的規范就是現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現代漢語規范問題》)總結清末以來近一個世紀的“國語”運動,我們有充分的根據認定,1956年《指示》關于普通話的理論概括是全面的、科學的、適合應用的。這個論斷的形成標志著漢民族規范的共同語的最終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