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規范的漢民族共同語的地位和作用。普通話的作用在于“全國通用”,因此它高于方言,也是我國各民族之間相互交際和聯系的紐帶。國家明令推廣普通話,因此學習和使用普通話首先是每一個漢族公民的權利。這一點不通過比較有些人往往看不到。香港、澳門將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回歸祖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盡管在港澳地區生活居住的絕大多數民眾是我們的同胞,但是在那里漢語漢文并沒有應有的地位。澳門當局在澳門二百多年始終規定葡萄牙文是唯一的官方文字,F在港澳地區已進入“過渡期”,在基本法里已明確規定了中文的法定地位。事實再明白不過地說明,沒有哪一個國家或地區不關心自己的語言文字政策。它是跟國家的主權、民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同時也是我們的社會義務。為了有利于全國各地之間的交往和聯系,有利于文化科技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展,有利于全國人民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有利于國際交往,我們應當積極自覺地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度珖Z言文字工作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確定了到本世紀末推廣和普及普通話的工作目標:要使普通話成為城市幼兒園和鄉中心小學以上以漢語授課為主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用語,成為師范學校、初等和中等學校的校園語言。縣級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解放軍指戰員,公安干警,武警指戰員,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等應當把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窗口”行業的職工要把普通話作為服務用語。廣播、電視、電影、話劇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語言使用上具有很強的示范作用,必須使用標準的普通話。
1990年以來,經過近幾年的準備,國家語委和國家教委在教育系統部署了普及普通話達標驗收工作。1992年首先對全國中等師范學校普及普通話工作進行了檢查驗收。接受省檢的學校共851所,占全國中等師范學校總數的89.8%。在省檢的基礎上,國家語委和國家教委組成聯合檢查組,分赴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60所學校進行了抽查。抽查結果表明,全國中等師范學校已基本上達到了普及普通話第一階段的要求:干部師生在教學和學校各項集體活動中堅持使用普通話,畢業生具有普通話和漢語拼音的教學能力。國家語委和國家教委還將在1993年下半年進行以師范專科學校為主的高等師范院校普及普通話檢查評估工作。同時對于中小學普及普通話的工作也已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規劃和推動。在教育系統推廣和普及普通話的工作已經走上了目標管理和量化評估的軌道。1993年3月,國家教委頒發了《師范院校“教師口語”課程標準(試行)》。關于課程內容《標準》規定:“本課程由普通話訓練,一般口語交際訓練和教師職業口語訓練三部分構成。”明確指出:“普通話是教師的職業語言;普通話訓練是前提,貫穿本課程始終。”
根據形勢的要求和工作的進程,國家語委經過多次研究論證認為,新時期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方針應及時調整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方針的調整不僅符合當前工作的實際,也將給今后全國推廣和普及普通話的工作以巨大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