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地名管理作為城市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顯得越來越重要。下文是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內國際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所轄區域內標準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使用、標志設置管理,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
(一)市、區、縣、鄉、鎮的行政區域名稱以及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的名稱;
(二)山、河、湖、洼淀、海灣、灘涂、島嶼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三)城鎮住宅、街道里巷、村鎮等居民地名稱;
(四)公路、道路、橋梁等名稱;
(五)名勝古跡、紀念地、游覽地、文化體育場所等名稱;
(六)樓、院門號;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機場、鐵路、港口、碼頭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名稱。
第四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區、縣地名主管部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地名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地名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區、縣地名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門領導。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區、縣地名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本轄區內的地名工作。
第六條 地名管理應當從本市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穩定,逐步實現地名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