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定,本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吊銷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2.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理處,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賬號: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________%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共同開發電動車市場,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電動車專用蓄電池一事,經協商達成一致共識,特簽定以下協議:
1.技術要求:
1.1外觀:
蓄電池應有正負極、商標、型號、規格、制造廠名、編號、出廠日期等標志,且標志應清晰、牢固、不易脫落;電池外觀整潔。
1.2型號:
1.3外型尺寸及重量:
6-dzm-10:長(152±2).寬(98±2).高(97±2).參考重量(4.25±0.05)。
1.4使用環境溫度:
膠體蓄電池在-20℃~50℃范圍內能正常工作;普通鉛酸蓄電池在-10℃~50℃范圍內能正常工作。
1.5放電容量:
單體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5℃環境中靜置1~4h,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蓄電池電壓10.50v終止,其放電時間不小于130min(允許3次循環)。
1.6大電流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5℃環境中靜置1~4h,以3.0i2(a)放電5min,蓄電池端電壓不低于8.4v(以12v系列為例),且導電部分不得熔斷,外觀無異常現象。
1.7安全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10℃環境中以0.4i2(a)連續充電5h,然后檢查外觀應無漏液及其它異常現象。
1.8耐震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10℃環境中,以正立狀態緊固在振動臺上,經受振幅2;頻率16.7hz的垂直振動,1h后目視確認無漏液等異常現象且端電壓必須在正常范圍內。
1.9電池壽命:
按2.1方法充電,以jb/t10262-標準中6.11的放電要求,循環次數“膠體環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鉛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端電壓及組合一致性:
配對單只電壓13.0v以上,2節電壓差不大于0.02v;3節電壓差不大于0.04v;4節電壓差不大于0.05v。
1.11過放電容量恢復性能:
“膠體環保型”電池開始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接近0v之后,短接該電池兩極24h,再重新充滿電。重復上述5次放電、充電、短接后,該電池(組)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單節10.5v時,放出的容量應大于標稱容量的90%(“普通鉛酸型”大于標稱容量的85%)。
2.蓄電池的使用:
2.1蓄電池的充電:
“膠體環保型”“普通鉛酸型”電池充電(以3節6-dzm-10電池組為例):把蓄電池串聯形成一個額定電壓為36v的電池組,第一階段:恒流1.5~1.8a,電壓逐漸上升;第二階段:電壓逐漸上升到44.1±0.2v后保持恒定,電流逐漸下降到400±30ma;第三階段:涓流浮充充電,電壓41.5±0.5v,電流逐漸趨近于0ma。(也可采用脈沖方式充電,充電最大電流不大于2.2a;最高電壓不超過44.5v)
2.2電池擱置一段時間后應及時補足電,嚴禁長期在虧電狀態下使用。
3.蓄電池的驗收:
3.1驗收內容:
3.1.1外觀:
a外觀無變形及裂紋,外形尺寸及重量應符合1.3條的規定。
b有正負極性、商標、型號、制造廠名、出廠日期、電池編碼等標志,且標志清晰,牢固。
c整箱包裝的蓄電池應附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保證書,包裝外側應有提醒正確運輸的標志。
3.1.2性能:
a測量電池的極性,應與正負極性標志相符。
b開箱后,電池組單節電池的開路電壓應不小于13.0v
c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靜置1~4h,在25±5℃環境溫度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蓄電池組電壓31.5v止,其放電時間不小于130min(允許3次循環)。
3.2檢驗方法:
3.2.13.1.1條采用目測、鋼卷尺和秤。
3.2.23.1.2條采用數字萬用表和放電儀。
3.2.3首批供貨時及正常供貨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對1.5、1.7、和1.9條進行試驗,并向甲方提供國家或行業認可的書面報告。
3.2.4每個批次抽同一包裝箱中的1組3只電池,按1.5;1.10條款檢驗(1.5條允許三個循環),若達不到上述條款要求則按檢驗規則加倍抽樣檢測,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退貨。
4.雙方約定:
4.1甲方職責:
4.1.1甲方對乙方所提供的每批產品按上述規則檢驗,若有不合格項或質量異議,須在收貨之日起____日內書面或傳真提出。
4.1.2對使用過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還給乙方的電池,甲方應通知乙方服務人員到現場逐一檢測,凡不符合退貨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退貨或將已退電池返還給甲方。
4.1.3甲方應要求客戶(經銷商)認真填寫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務保證書上的有關內容,以便乙方掌握電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戶檔案。
4.2乙方責任:
4.2.1乙方所提供給甲方的產品之質量必須符合上述技術要求。
4.2.2以3×6-dzm-10電池組為例,甲方電動車最大電流不超過13.0a,正常工作電流在環境溫度25±2℃、風力1~2級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負載不大于7a;乙方產品使用天數與續行里程的關系使用天數(____月計)90天180天270天360天
放電時間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參考續行里程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使用天數(____月計)90天180天270天360天450天
放電時間120min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參考續行里程40~60km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注:參考里程是在環境溫度25±5℃,車、路況正常,最高車速20km/h,載重負荷不大于75kg的條件下進行的;且和電機效率、控制器控制參數等整車配制有關。
4.2.3乙方產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質保期:(1)“普通鉛酸型”和“代膠體環保型”出廠15個月;使用12個月。(2)“代膠體環保型”出廠18個月;使用15個月。質保期二個條件只要達到一條都視為超過質保期,在質保期內若發生下列問題:①短路②斷路③反極④大面積脫粉,經甲、乙雙方檢查確認后電池容量末達到標稱容量的60%,由乙方負責修理或調換,否則不予承保。(其它規格型號的電池質保期雙方另行訂立)
4.2.4乙方每月根據甲方上月退回的經雙方確認確屬乙方責任的電池數量,如數向甲方返還相同規格型號的電池:
a/電池出廠8個月以內如出現容量明顯下降至額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負責調換全新電池,并重新計算質保期;
b/電池出廠8個月以外且在質保期內如出現容量明顯下降至額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負責調換標稱容量在80%以上的維護電池,三包期從原使用電池的出廠日期起累計續保。
4.2.5乙方負責回收甲方過質保期的“華富”廢舊電池,回收方法和價格另訂。
4.2.6乙方負責生產的電動車專用蓄電池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產品信譽和產品責任保險。
4.3.本協議為雙方供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為高郵,解釋權為乙方所有。
5.其它約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一、服務內容:
1、乙方作為權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機構,為甲方所發放的電子證書主要是用于在網上作業中的
身份識別和信息加密。乙方所發放的證書只能用于在網絡(Internet/Intranet/E_tranet)上標識用戶身份,各應用系統可以根據該功能對其進行定義。
2、乙方受理甲方電子證書的申請,為甲方簽發、更新、廢除、凍結、解凍、恢復或重發電子證書等服務。
3、乙方委托證書受理點進行甲方的信息錄入、身份審核和證書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請電子證書
時應遵守各證書受理點的規程和辦理手續。
二、服務方式:
甲方在使用證書時如遇到問題,可以隨時向乙方或昆山技術服務中心進行咨詢和要求解答。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務熱線:
昆山服務熱線:
三、電子證書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請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另外50元硬件費,共計:120元,續費:70元/年
服務項目:
1)、本地窗口服務(江蘇CA在昆山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CA服務窗口為CA證書用戶提供證書解鎖、新辦、注銷、更改信息、咨詢等服務)
2)、5×8小時電話服務(提供每周5個工作日每天8小時電話服務
3)、根據使用說明自行安裝
2、□:650元/年,包括硬件費,續費:600元/年
服務項目:
1)、本地窗口服務(江蘇CA在昆山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CA服務窗口為CA證書用戶提供證書解鎖、新辦、注銷、更改信息、咨詢等服務)
2)、免介質費
3)、培訓服務(為辦理江蘇CA證書用戶提供培訓服務)
4)、首次使用上門安裝,保證一臺電腦可以正常使用
5)、 7×24小時電話服務(提供每周每天24小時電話服務)
6)、 7×24小時上門服務,當電話無法解決時,可以提供市區免費上門服務(鄉鎮單程超過20公里,需支付50元車費)。
7)、只要公告結束前1小時提交問題,保證在公告結束前完成投標,否則退當年服務費
四、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無故結束對甲方的服務。甲方有權向乙方或電子證書的業務應用部門投訴乙方的服務質量,乙方對投訴的問題經查實確認后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方。
2、甲方的名稱、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等客戶信息發生變更等情況,應及時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戶資料不詳,不準確或有變化卻沒有及時通知乙方,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由于以下情況造成電子證書無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負責恢復電子證書的正常使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1)甲方操作人員誤操作;
2)甲方硬件及軟件環境不能達到電子證書的使用要求;
3)計算機感染病毒;
4)不可抗力(如突然停電、自然災害、硬件損壞等原因)。
4、乙方不負責解決因網絡運營商和業務應用系統終端服務器原因造成的使用問題。
5、甲方必須妥善保管乙方所簽發的電子證書和密碼,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過失導致他人知道或被盜用、冒用、偽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6、證書存儲介質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遺失、損壞等,則甲方必須重新申領并交繳納介質費用。
7、乙方對以下情況之一,有權主動廢除所簽發的證書:
新的密鑰對替代舊的密鑰對;
申請初始注冊時,提供不真實材料;
沒有按規定繳納證書費用,或者其它相關費用;
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其它規章制度,不應簽發電子證書的;
有盜用、冒用、偽造或者篡改他人證書的;
證書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經不能履行安全電子業務應承擔責任和義務的;
其他情況。這些情況可以是因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臨時作廢措施。
8、乙方承諾在現有的技術下,由乙方簽發的電子證書不會被偽造、篡改。如果發生甲方電子證書被篡改、偽造,一經確認,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費用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提
供服務。甲方應每年按時向乙方支付當年的服務費用,否則乙方將停止對甲方提供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本協議涉及的服務項目不發生變動時,只需續繳服務費,不用重新簽訂,服務有效期以證書為準。
3、當甲方停止服務需求時應與乙方辦理書面手續,否則乙方將依照原協議執行。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經雙方簽字確認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5、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雙方商定提請乙方所在地司法機關裁決。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