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廣東省勞動合同簽署(通用3篇)
2024廣東省勞動合同簽署 篇1
20__廣東省勞動合同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現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及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元/月。或者實行計件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雙方其他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4廣東省勞動合同簽署 篇2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內,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小時。
二、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內容為。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工作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每小時元,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支付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按不低于約定的小時工資的300%確定。
五、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可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自主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六、合同期內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未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乙方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或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七、甲乙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雙方已約定提前通知期、違約賠償責任等事項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均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違約金。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勞動爭議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廣東省勞動合同簽署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