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通用7篇)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1
安全操作規程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進行生產活動的技術規范,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貫徹與執行、落實、監督中的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從事生產、生活的崗位工種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系統的單
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需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并審核通過,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本企業現場的條件,
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安全性,使于標準規范化操作。
第三條
安全操作規程應涵屬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制,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四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準發布實
施。
第五條
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
合格后持證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
工區(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培訓形式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七條
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的,都均斷定為“三違”,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程編制審核貫徹執行不力的,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的處罰,因無操作規程施工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可分為十個區域為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健全建立的崗位: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管理,維護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
第二條編制依據
(一)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安全規程等;
(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和規范;
(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制造資料;
(四)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本項操作有關的其它不全安全因系;
(六)其它有關要求。
第三條編制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
(二)行業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三)該工種的安全規定;
(四)操作前的準備及安全確認,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于什么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包括: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到;
(六)操作的先后順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九)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十)操作人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時的規范姿勢
(十一)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
(十二)特殊操作內容;
(十三)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第三章培訓及學習
第四條對照工種作業標準,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
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
第五條建立專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學習制度,聘請有經驗的老
工人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講解,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同時要在公司舉辦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中,將安全操作規程列為重點學習內容,保證安全操作規程的全面落實,每次學習結束后,要組織對職工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六條推行職工持卡上崗管理制度。制作各崗位、各工種崗
位危險源辨識卡,辨識卡上注明各崗位、各工種的操作標準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因素,職工1人1卡,持卡上崗。
第四章檢查及考核
第七條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考核驗收辦法,實行動態監督檢
查、班清班結,并做到持卡上崗,使每一位從業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從事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
第八條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
標準的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
第九條特殊工種及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
崗,并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者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下崗培訓,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
成閉環式的管理機制,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制,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范操作。
第十一條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一)檢查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范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種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者否被錯誤使用。
(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復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是否有違章行為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
(四)檢查員工對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情況。
第十二條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核兩種辦法。現場檢查的方法是讓員工從頭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后在現場給予糾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3
工作前:
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先予排除。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工作中:
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工作后:
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交接班工作。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4
1、龍門吊應有專人開車,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本機的結構特點和操作方法,并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才允許開車;
2、嚴禁非司機開車;
3、司機工作時,只聽地面上專門人員指揮(并且只能有1人指揮),但是無論什么人發出停車信號時均應停車,查明情況再開車;
4、每日每次開車前,必須檢查所有機械和電器設備是否良好,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并按規定對設備進行保養和潤滑;
5、每班第一次吊運物品以使吊運接近額定負荷的物品時,司機應先將重物起重至不超過0.5m高度,然后下降到接近地面時制動;
6、禁止超負荷使用;
7、禁止傾斜吊運物品;
8、龍門吊吊運物品時,應鳴鈴讓人躲開或繞開,禁止從人頭頂通過,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警告信號;
9、禁止人隨物品一起升降;
10、不允許長時間吊重于空中停留,龍門吊吊裝重物時,司機和地面指揮人員不得離開;11、交接班時,兩個班的司機應共同檢查全機的機械設備和電器設備情況,并填寫司機日表;
12、檢查時應切斷電源,且掛“有人檢修”的牌子,以免誤開車造成重大事故;
13、龍門吊工作完畢后,開到指定地點,將所有手柄均轉到零位,切斷電源;
14、突然斷電時,要將主電路開關切斷,將所有控制器手柄轉至零位;
15、禁止六級以上風力工作。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5
1、龍門吊應有專人開車,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本機的結構特點和操作方法,并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才允許開車。
2、嚴禁非司機開車。
3、司機工作時,只聽地面上專門人員指揮(并且只能有1人指揮),但是無論什么人發出停車信號時均應停車,查明情況再開車。
4、每日每次開車前,必須檢查所有機械和電器設備是否良好,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并按規定對設備進行保養和潤滑。
5、使用前必須檢查起吊鋼絲繩狀態應符合起重機械的有關規定,繩卡應牢固,走行系統良好,限位開關、制動器和其他安全裝置應可靠。
6、液壓系統應安全可靠。
7、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接地。
8、起重機上禁止擱放或存放易爆或易燃物品。
9、工具、備件等應放在工具箱內。禁止隨意擱放,以免落下傷人。
10、走行起動前,要確認走行軌道上無障礙物,軌道地基無沉陷。
11、走行起步時要鳴笛(鈴)示警,緩慢起步。
12、起重機行走時,禁止搭人或搭物。
13、起重機作業必須設專人指揮。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不得擅自進行起吊或走行操作。
14、被吊物體必須捆扎牢固。起吊點必須符合規定要求。起吊時要平穩垂直起吊,禁止用起重機斜拉、拖拽物體。
15、起重機走行時,要確認兩側驅動是否同步。如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
16、兩臺起重機合吊一物體時,應使用平衡梁。起重量不得超過兩臺總重量的80%.兩臺起重機走行、吊放等動作要一致。
17、起吊物下禁止站人。
18、空車走行時,吊鉤要離地面2m以上。
19、換梁龍門起重機的吊梁(梁架)上不許坐人,吊梁下禁止站人。
20、換梁龍門起重機吊梁行走時,必須注意兩臺起重機要同步,如有偏移要立即停車檢查調整。
21、禁止起重物長時間停留在空中。
22、對起重機進行維護或修理時必須切斷電源。
23、風力超過六級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用兩側夾軌鉗夾住鋼軌,換梁龍門起重機必須打鐵鍥。龍門起重機停止使用時亦應照此辦理,并將吊鉤升到上限位置,吊梁架按規定放置,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24、每年應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并進行靜、動負荷試驗。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6
1、工作前
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先予排除。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3、工作后
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交接班工作。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7
龍門吊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安全檢查鑒定書、安全作業操作規程,才能投入使用。
1、龍門吊應有專人開車,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本機的結構特點和操作方法,并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才允許開車。
2、工作前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具,拆除鎖軌裝置后,小心登上直梯進入駕駛室。
3、司機工作時,只聽地面上專門人員指揮(并且只能有1人指揮),但是無論什么人發出停車信號時均應停車,查明情況再開車。
4、每日每次開車前,開車前必須檢查所有機械部分、電氣部分是否處良好狀態(包括限位器、鋼絲繩、吊鉤、制動器),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并按規定對設備進行保養和潤滑。
5、龍門吊每次起動前必須行鈴提示地面人員,并空載試車,檢查卷揚限制器是否靈活,應指定專人負責掛鉤指揮作業。每班第一次吊運物品,尤其是吊運接近額定負荷的物品時,司機應先將重物提升20cm左右高度,做剎車試驗并確認吊裝良好后再作業,移動過程中,應與重物高出移動途中一切物體50cm以上。
6、吊運重物時,應鳴鈴讓人躲開或繞開,嚴禁從人頭上越過,應聽從地面人員指揮,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警告信號。
7、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停留,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禁止人隨物品一起升降,龍門吊運行時嚴禁任何人停留在機架上。
9、不允許長時間吊重于空中停留,龍門吊吊裝重物時,司機和地面指揮人員不得離開。
10、應定期對鋼絲繩進行維護保養,并正確使用鋼絲繩。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起吊重物:
(1)鋼絲繩打結或扭曲時;
(2)鋼絲繩與物體的棱角接觸;
(3)千斤繩夾角過大;
(4)穿過滑輪的鋼絲繩有接頭。
11、吊鉤放到最低位置時,鋼絲繩索在卷筒上最終少留有2圈以上,鋼絲繩磨損腐蝕超過表面鋼絲繩索直徑的40%,燒壞壓扁變形、折斷一股或在10cm內斷絲根數超過5根,均應禁止使用。
12、交接班時,兩個班的司機應共同檢查全機的機械設備和電器設備情況,并填寫司機日表。
13、龍門吊檢查、修理或保養時應切斷電源,且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以免誤開車造成重大事故。
14、經常檢查各部件是否有松動現象,防止螺栓螺釘等物件落下傷人。
15、突然斷電時,要將主電路開關切斷,將所有控制器手柄轉至零位。
16、龍門吊起動、停止應緩慢,禁止在運行中突然改變方向,當大、小車運行接近終點時,應用最慢速度,禁止用限位器作為停止運行的手段。
17、龍門吊工作完畢后,應將吊釣升起,小車停放在司機室一側,并開到指定地點,將所有手柄均轉到零位,用夾輪鎖緊軌道,如遇大風應使用結實可靠的攬風繩,切斷電源,鎖閉操作室,達到整齊、清潔、安全。
18、禁止六級以上風力工作。
19、嚴禁非司機開車;嚴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許與他人閑談;禁止超負荷使用;禁止傾斜吊運物品。
20、吊車工應嚴格遵守“十不吊”的'規定:
(1)鋼絲繩不合格不吊;
(2)捆縛不牢不吊;
(3)信號不明不吊;
(4)鋼絲繩掛不均勻不吊;
(5)超過負荷棱角沒墊不吊;
(6)工作物埋在地里不吊;
(7)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8)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堆放浮動物件不吊;
(9)易燃、易爆物品未設安全裝置不吊;
(10)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