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補習服務協議(精選3篇)
補習班補習服務協議 篇1
甲方(學生):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補習班):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就補習班補習服務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內容
甲方于_____年___月__日到_____年___月__日在乙方處學習。
第二條 就讀班別
甲方參加之補習班名稱為,就讀班別。
第三條 課程科目
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證班明列保證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師資
1.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____%之人數。
第六條 上課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并班
1.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上課人數不得逾人。但共同科目于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與他班合并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 人。
2.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注冊人數未達前項所定人數上限之____%者,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并開班,惟合并后之上課人數不得逾前項所定人數上限。
3.乙方違反前兩款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協議并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退還甲方。
第八條 收費手續
1.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元。
繳費細目:(1)學費____元,(2)雜費____元,(3)講義費____元,(4)代辦費____元,(5)其他元。
2.繳費方式:
(1)一次全部繳納,_____年___月__日前繳交;
(2)分期繳納。第一期應于_____年___月__日繳交元;第二期應于_____年___月__日繳交元。
3.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九條 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依各教育局及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膳宿提供
1.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2)宿舍房間為人房,面積計。
(3)住宿費用計_____元整。
2.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
____元早餐,早餐____點到____點;
____元午餐,午餐____點到____點;
____元晚餐,晚餐____點到____點。
(3)膳食費用計_____元整。
3.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_____年___月__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每月(當月__日為繳款日)支付____元整,共計____個月。
4.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于___日前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于終止后___日內退還。
第十一條 乙方終止協議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協議:
(1)甲方于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____%者。
(2)甲方有打架、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個者。
(3)甲方經查有吸毒行為者。
2.依前項終止協議者,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3.甲方有第一款違規情事時,乙方應于____日內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第十二條 甲方終止協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協議,并要求乙方退費:
(1)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____%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____%退還甲方。
(2)教室經政府單位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筑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十三條 資料保護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
2.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履行本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其它各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協議履行后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損失方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協議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變更與補充
1.本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附件效力及協議分存
1.本協議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2.本協議壹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為憑,并自簽約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習班補習服務協議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項目
1、名稱:服務費。
2、地點:_____________。
3、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
4、總價:_____________大寫金額:
如遇下列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總價作相應的調整:
(1)甲方變更重大設計方案;
(2)在服務中甲方增加了項目。
第二條 工程期限及付款方式
1、經雙方商定,本合同服務日期如下:
2、本技服務前各項準備工作,雙方應根據本合同中規定,分別負責完成。
3、簽訂合同后
第三條 乙方之責任與義務
1、由此增減的費用由雙方議定;
2、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對管理規定;
3.遵守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即構成違約,
應承擔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違約方在承擔上述責任后并不排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1、以上合同的價格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優惠價格,在未取得雙方同意時,任何一方不得將此優惠價格透露給第三方,以維護雙方的經濟利益。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2、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附件與合同不可分割,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本合同簽訂于 。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補習班補習服務協議 篇3
甲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為共同發展遵義業務,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全體出資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二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出資目的:為在遵義市(包括遵義市管轄的區、縣、市)范圍內開展甲方經營資質內的業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后,決定由甲方在遵義成立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成立分公司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出資各50%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成立后,由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管理;
第四條經營范圍及方式:
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在遵義市(包括遵義市管轄的區、縣、市)范圍內開展甲方經營資質內的所有業務”
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成立后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共同對——-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甲方負責出具成立-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各項手續,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被核準的營業范圍應與甲方核準營業范圍一致。
第六條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營業范圍及相應資質合法有效且保證在甲、乙雙方經營期間保持合法有效;
2、經營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原因撤銷對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注冊登記,或不得單方對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注冊登記進行任何變更;
3、甲方任命乙方為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負責人;
4、甲方負責對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接洽的業務進行工程設計、設備采購、設備安裝、施工;同時甲方負責客戶的售后服務及全程技術支持;
5、甲方對其采購的設備及技術負責,若因設備質量及技術原因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6、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需要技術支持或者設備時,甲方必須及時提供;
第七條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經營業務聯系;
2、乙方負責業務費用的收取及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獨立處理公司事務;
3、乙方必須及時報告甲方業務發展情況,以便甲方根據需要及時準備設備、安排技術人員。
第八條享有份額:甲、乙雙方各享有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50%的份額,該份額不因任何一方出資額的變化而變化。并按50%享有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利益和承擔風險。
第九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成立后,經甲乙雙方約定或者經全體出資人決定,可以增加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但不改變雙方各自享有的份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經營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和所有以貴
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貴州金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財產。并由全體出資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經營期間,出資人不得請求分割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四條經營期間,第三人通過受讓方式取得出資人所享有的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財產份額時,經全體出資人同意,可成為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股東,但應與全體出資人另行簽定協議,并依照另行簽定的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由乙方負責;但以下事項應經雙方共同研究同意(同意方式;書面、有負責人簽字的傳真機或)后方可執行:
1、業務單項費用支付超過 元;
2、新項目的開展及投資;
3、與客戶合同的簽訂;
4、以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對外擔保或者對外負擔債務;
5、確定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聘請人員(包括甲方及乙方)的工資;
6、合作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應經雙方共同同意的事項。
第十七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對需要雙方共同同意的事項,應當經雙方同意(同意方式;書面、有負責人簽字的傳真機或)方能進行,未能共同作出決定前,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決定,如一方自行決定造成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財產損失的,自行決定方應向另一方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雙方對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成本,支付方應在支付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意方式;書面、有負責人簽字的傳真機或)并于支付后的一個月內憑有效票據申請對方認可。
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按照國家規定獨立建立帳簿并申報納稅。
雙方每月召開一次雙方共同參加的公司會議,審核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每月的財務報表及收支情況,評議運作狀況,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損害賠償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出資人協商確定并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日常運作管理情況,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條出資人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公司帳薄。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可以對其他出資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出資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公司事務的出資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出資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出資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二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均由全體出資人共同享有和負責。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公司事務相競爭的業務,也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間,貴州金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債務,應先以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剩余債務應由出資人各承擔50%。
如一方承擔的債務超出應承擔部分時,對超出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間,出資人不得以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財產或債權用于償還或抵銷其對第三人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經全體出資人同意,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可有償接納第三人參加公司經營,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出資人應當向新出資人告知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新加入的出資人與原出資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出資人對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債務應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退股
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經營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下時,出資人可以退股:
(一)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出資人同意退股;
(三)發生出資人難于繼續參加公司經營的事由;
(四)其他出資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間,出資人在不給公司事務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出資人,并經其他出資人同意時可以退股。
甲方不得單方提出退出合作,甲方退出的,乙方仍可繼續使用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甲方不得申請注銷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
第三十條出資人退股的,其他出資人應當與該退股人按照退股時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按出資比例退還退股人的財產份額。退股時有未了結的公司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條退股人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出資人約定或者由全體出資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二條退股人對其退股前已發生的公司債務,按出資比例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出資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出資人決定解散;
(四)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出資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出資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出資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五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產生利潤后,在提取利潤20%作為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運作資金后,其余利潤按照雙方各自享有份額分配。
第三十六條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可由出資人外第三人_經營,但每一_經營項目必須經雙方共同同意。收取的管理費用雙方按各自享有份額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期間,因甲方的單方債務、單方行為或者履行合伙事務過程中的過
錯致使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賠償。相反,甲方也可要求乙方賠償。乙方以鄒春艷個人全部資產及家庭財產對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甲方以貴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全部財產及——個人及家庭全部財產對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另行約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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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