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變更當事人合同(精選3篇)
場地租賃變更當事人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簽訂了一份《場地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因客觀情況變化,經三方協商一致,決定對該合同進行變更,具體約定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將原合同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丙方,由丙方繼續履行合同。
甲方對乙方名稱變更予以理解和接受,對本次合同變更不發生影響。
2、原合同所有其他約定不變,甲、丙雙方繼續遵照執行。
甲乙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
3、乙方場地內的所有運營設備、合同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都歸丙方所有,所有會員等相關事宜由丙方負責。
合同一經簽訂之后,所有相關事宜都與乙方無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4、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_____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
場地租賃變更當事人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 身份證號: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 身份證號:___
居間方(以下簡稱丙方):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第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房地產管理局《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____年_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_天。
第三條:租金
租金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每月租金______元,租金按(季、半年、年)結算,由乙方在(季、半年、年)的前____日內足額交付甲方,逾期則視為違約。
第四條:其它費用支付方式
以上費用乙方應按要求及時付清,須繳付甲方的費用,按雙方約定支付方式執行。
第五條:押金作為乙方違約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租賃期滿時如無違約責任發生,由甲方一次退還,押金為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居間服務費用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
2、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
第七條:房屋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甲方負責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否則,甲方有權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扣抵修復費用。
第八條:續租的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乙方需要續租,須在租期屆滿前30天提出,并經由出租人同意,簽訂續租合同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甲方須掌握了解乙方的婚育狀況,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條:承租人無權轉租和出賣所承租房屋,如出現轉租或出賣行為,由承租人和轉租接受人或房屋買受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之約定給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 負責賠償一個月房租;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補交欠租外,還必須按欠付租金的5‰/日向甲方計付滯納金;逾期達 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二條: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___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等;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___
1.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因房屋拆遷、大修、改造等無法繼續使用的;
3.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4.符合法律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第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居間方執兩份,本合同自三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敬告顧客:___居間方對個人簽字而未蓋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據概不認可,任何個人私下收取客戶款項的行為屬嚴重違規。
補充條款:___ 甲 方:___ 乙 方:___ 丙 方:___
法定代理人:___ 法定代理人:___
經辦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聯系方式:___ 聯系方式:___ 聯系方式:___
簽約時間:___ 簽約地點: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場地租賃變更當事人合同 篇3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于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后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征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于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系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并可以適當的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于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愿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